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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程式如下:

    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具體程式如下:

  • 2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被徵收地區房屋情況——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公告30日徵求意見)——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徵收補償方案等內容)——選擇房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簽訂徵收補償方案。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3 #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第一,審查房屋拆遷專案是否符合規劃

    在法律中規定了房屋拆遷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是卻免不了打著公益目的的旗號,實質上是搞商業房地產開發。可能有人會有疑問,規劃如何來規制房屋拆遷的目的呢,規劃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城市的建設佈局、土地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事項的總體安排和實施措施。

    《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在理論上確實能規制住政府領導層的臨時決策和房屋拆遷的目的。

    第二,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1、由房屋拆遷部門起草;

    2、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

    3、徵求公眾意見,要透過釋出公告的方式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30天,在徵求意見的期限內拆遷戶可以就補償問題向房屋拆遷部門提出。

    4、公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在實踐中,徵求公眾意見這個法定的拆遷戶的參與權,但是實踐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拆遷戶提出的意見不會被採納。

    第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不是每個拆遷專案都需要召開聽證會。召開聽證會需要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是因舊城區改建而進行的房屋拆遷,其次是多數拆遷戶不同意。

    第四,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010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重點在於“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第五,釋出拆遷公告

    自2011年1月21日後新的拆遷專案,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房屋拆遷都不需要房屋拆遷許可證。釋出房屋拆遷或徵收公告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徵收辦,建設局或住建局、國土局都沒有權利釋出。公告的內容上必須列明徵收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事項。

    如果你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我們強烈建議你在釋出房屋拆遷(徵收)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入戶調查登記

    這個主要是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然後向拆遷戶公佈並接受監督。

    第七,評估

    要注意: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拆遷戶協商選定,不是由政府指定。進行房屋評估的人員必須具備評估師資質。

    第八,補償協議的簽訂

    確認補償合理後再簽字。簽訂補償協議後自己手裡要有書面協議,千萬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堅決不能犯這樣的低階錯誤,如果你認為補償條件不合理就不要簽字,及時找北京拆遷律師為您維權。

    第九,作出補償決定

    做出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送達之日2個月內提起復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先補償後搬遷

    這個主要是防範補償不到位就強行將拆遷戶搬遷,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如果你的房屋在國有土地上面臨拆遷,建議你按照我講內容的對照政府進行的拆遷程式,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同時補償又不合理,北京英淇拆遷律師團建議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4 # 拉cut啦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為例,其程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

    地範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 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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