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是勞資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後的表現,直接體現了勞資雙方的利益衝突。當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主要有確認勞動關係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等;
二是關於勞動報酬方面的糾紛。主要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如工資核算標準與發放、企業拖欠員工工資或違規扣發、未按約定發放提成(或獎金)、加班工資的認定、女職工“三期”工資發放等;
三是關於休息休假方面的糾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方面應當履行的義務具體有: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長度,保證勞動者的每週休息日,遵守國家法定節日和帶薪年休假期,保證勞動者患病和負傷期間依法享有的病假,保證女職工的生育假等;
四是關於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員工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未參加社會保險、尤其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發生工傷後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
五是關於違約責任方面的糾紛。《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限於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後,員工在服務期內辭職的;二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員工違背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實踐中,還存在因用人單位一方違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糾紛,以及員工或用人單位因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標準的糾紛。
勞動糾紛是勞資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後的表現,直接體現了勞資雙方的利益衝突。當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主要有確認勞動關係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等;
二是關於勞動報酬方面的糾紛。主要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如工資核算標準與發放、企業拖欠員工工資或違規扣發、未按約定發放提成(或獎金)、加班工資的認定、女職工“三期”工資發放等;
三是關於休息休假方面的糾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方面應當履行的義務具體有: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長度,保證勞動者的每週休息日,遵守國家法定節日和帶薪年休假期,保證勞動者患病和負傷期間依法享有的病假,保證女職工的生育假等;
四是關於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員工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未參加社會保險、尤其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發生工傷後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
五是關於違約責任方面的糾紛。《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限於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後,員工在服務期內辭職的;二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員工違背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實踐中,還存在因用人單位一方違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糾紛,以及員工或用人單位因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標準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