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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44319796352

    辭退員工的正規補償是N+1。

    在公司因為效益不好裁員,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職工的話,按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齡補償加一個月工資,也就是你說的N+1。

    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中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在下表補償/賠償成本核算列也可以看到。

    N、N+1、2N裡面的N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裡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個月的工資;N+1,其中的+1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就需要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離職情形都會有+1,上表所列的各種離職形式也可很清楚的看出僅有三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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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充套件資料

    【案情】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並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後來,譚某查出懷孕。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後,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後者始終未給予回覆。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0328萬元。

    【說法】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譚某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0614/c42510-2933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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