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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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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達州人
宋代,通判有兩種。
一,差遣名,xx通判。
實際就是派遣到知州,知府身邊監視行政工作的官員。級別較知州,知府低半級。此職只監督官員及其工作過程,有密報權,彈劾權。但不做其他工作。
二,差遣名,xx通判,勾當公事。
此職為知州知府的法律助手。相當於州府的政法/委書記,中級法院院長。級別較知州知府差一個大級。即,知州正五品,則勾當公事的通判為正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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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肇英
呃……另兩位的答案都有些問題,我給解釋一下吧:
一,唐代已有“通判”、“通判官”的名目,但所指並非具體官職,而是對“四等官制(唐代律令制度之下,各個衙門裡,官員一般分成長官、通判、判官、主典四個處理公務的層級)”中次官一級的稱呼。
二,“通判”作為具體官職,並非宋代創設。五代十國中,楊吳和南唐政權都設有職能類似宋代的通判。如楊吳張延翰,以江州觀察巡官通判(江州)軍府事;南唐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宋太祖在平定湖南後開始任命通判,應是受到了南唐制度上的影響。
三,楊吳、南唐、兩宋的“通判”是所謂“差遣”。“差遣”發展自唐代的“使職”,其最大的特徵之一,便是沒有相應的官品,而是以另外的某個有官品的官職作為本官去充任。比如上文所舉兩例,就分別是以“江州觀察巡官”和“水部員外郎”作為本官去充任通判的。再如北宋彭惟節,以“太常博士”“通判廣州軍州事”;南宋馬之純,以“朝散郎”“通判靜江(府)軍府事”等等……
宋代的通判都是州一級行政區的官員,主要有三:即通判某州軍州事(州的通判)、通判某某府軍府事(府的通判)、通判某某軍事(軍的通判)。北宋元豐改制以前,通判同長官並列,既不是副手,亦不是下屬。元豐改制後,才成為副職。但不論元豐前後,在長官老、病、為武臣、不受信任等情形下,則由通判主持政務。
就擔任通判官員的具體官品而言,因其本官不同,故而差異極大——高有至五、六品者,低有至七、八品者,且未必比知州(知府、知軍)低,偶爾亦有通判本官官品反高過知州本官官品的現象。直到北宋哲宗元祐年間,確立了州通判的官品(上州通判正七品,中、下州通判從七品)。之後的具體實行中,除了以此為標準對應官品任命之外,也依然有不對應官品來任命的情況存在。
四,元代不設通判。
五,明代在府的官員編制中重設了通判一職(正六品),但職掌上與同知(正五品)無甚分別。
六,清代除了沿襲了明代的府通判一職(正六品)外,還有州通判和廳通判。
州通判,通常簡稱州判,類似府通判。直隸州和散州的州判均為從七品。
廳通判,則與府·州通判不同,稱“撫民通判”或“理事通判”,實為廳的長官(清代廳的長官或為同知,或為通判)。不論直隸廳、散廳,廳通判的官品均為正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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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是從五品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郡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知州向下屬釋出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與知州聯署之故。通判的差選,初由朝廷選京官任職,後改由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奏闢。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籤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又見通判的兼有監察官性質。而通判級別則多數僅為從八品,與權知軍、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懸殊,亦為大小相制之意。
這樣看來,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了漢代的監御史(監郡)和督郵(監縣)的雙重監察作用。有此一職,中央與州、縣的關係,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揮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鎮武人專權、州郡成為獨立王國的問題,能夠較徹底解決,同時也有利於監察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