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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清稗類鈔》記載:

    康熙丙寅,議準外任官員,除攜帶兄弟、妻子外,漢督、撫準帶家人五十名,藩、臬準帶家人四十名,道、府準帶三十名,同知準帶二十名,通判、州、縣準帶二十名,州同縣丞以下官員,準帶十名,所帶婦女,亦不得過此數。

    這段話的白話意思是:

    康熙時期丙寅年,經過討論決定京城以外任職官員,除了攜帶兄弟、妻子外,漢人總督、巡撫准許帶家人五十名,藩司、臬臺准許帶家人四十名,道臺、知府准許帶三十名,同知准許帶二十名,通判、知州、知縣准許帶二十名,州同以及縣丞以下的官員,準帶十名,所帶的婦女,亦不能超過這個數。

    古代公務員制度與現在不同,這裡所說的家人,通常指家丁。是由明代長隨、參隨沿習演變而來。外放封疆大吏,肩負當地軍政要職,所以上任時都攜帶家丁即親兵赴任,到一個新地方,馬上就可以開展工作。

    而道、府以下,則是以行政辦公人員為多。親屬婦女雖然也佔了名額,但佔數並不多。按大清律例:“不得官於其鄉五百里以內”因而官員外放上任,如果不是特別富裕地區,家屬一般都不願意隨行。

    雖然清廷不準官員家鄉為官,但並沒有反對親戚朋友隨官員入署辦事,這就為官員的親朋好友提供一個養家餬口的就業機會。因此,這部分“家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家人,是長隨,是一種職業。雖然乾的是公家事,但是與當地公務員還是有所區別的,他們是官員私人僱傭的,工資由官員支付。著名“紹興師爺”也屬於這一類人。

    這裡所說的僅指漢人官員,旗人官員所帶家人是漢人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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