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內容精要:孟德斯鳩認為,每個單獨的社會的存在,都要求把單獨的一些力量聯合成為一種共同力量的國家。這種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個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從這個觀點出發,他把政體分為3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權;君主政體是由單獨一個人執政,不過遵照制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
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裡,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透過選舉,人民才能當君主,因為選舉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確立人民投票權利的法律、關於選舉方式的規定、選舉應當公開,這些都應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還有一條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論法的精神》是把貴族政治看作共和政體的一部分,認為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這些人制定並執行法律,其餘的人和這些人的關係,就像君主政體中君主與臣民的關係。貴族政治越是接近於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於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體裡,君主就是一切政治與民事權力的源泉。由於這種政體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間的”途徑去行使權力。因為一個國家只憑一個人一時的意志行事,這個國家也就沒有法律可言了。所謂的“中間的”途徑,自然就是貴族的權力。君主政體的基本原則是:君主與貴族是相互依存的。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為暴君。一個君主國只有中間階級是不夠的,還需要一個政治團體充當法律的保衛機構。這種團體在法律制定時便頒佈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時,則喚起人民的記憶。
專制政體的國家沒有任何法律,也沒有法律的保衛機構。因此,在這些國家裡,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種保衛機構,並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沒有宗教,在專制國家中尊重的是習慣,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種政體的性質以後,還應當說明這些政體的原則的區別。政體的原則就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是從政體的性質推衍出來的。孟德斯鳩提出,在民主制國家裡,需要的動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貪婪主宰人心,共和國就會成為巧取豪奪的物件。貴族制的原則是以品德為基礎的節制。在君主國裡,它的原則是榮譽,榮譽就是它的動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並且處處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優美的行動,它和法律的力量結合,能夠和品德本身一樣,實現政府的目的。在專制國家裡,它的原則是恐怖,因為君主的意志一旦發出,便應確實發生效力,絕對沒有調節、和解、商談這些東西。人的命運就和牲畜一樣。
分權學說是《論法的精神》的重要論題,主旨在於反對全部國家權力集中於專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據約翰·洛克的分權論並加以發展而提出的。它認為每一個國家有3種權力:第一種分為:①立法權力;②有關國際法事項的權力;③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第二種稱為司法權力。第三種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這3種權力應當屬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因為人們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種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同一個機關行使這3種權力,則一切都完了。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人民必須透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監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貴族應組成團體和平民團體同時享有立法權,二者有各自的議會。但是貴族的團體是世襲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對權,不應有創制權。立法、司法和行政這3種權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約。行政權應掌握在國王手中,因為政府各部門時時需要採取急速的行動,一個人管理比由幾個人管理要好。行政機關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否則立法機關就要變成專制。行政也應透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司法權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組成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它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孟德斯鳩當時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
孟德斯鳩關於三權分立的學說在當時是針對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反對把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手裡。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就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的分工、相互制約和保持權力平衡的理論根據。最初實行分析原則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憲法,如弗吉尼亞、佐治亞、馬里蘭、新罕布什爾等地的憲法。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都採用了分權原則。美、法兩國的憲法後來又成了許多其他資產階級國家憲法的楷模。
《論法的精神》內容精要:孟德斯鳩認為,每個單獨的社會的存在,都要求把單獨的一些力量聯合成為一種共同力量的國家。這種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個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從這個觀點出發,他把政體分為3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權;君主政體是由單獨一個人執政,不過遵照制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
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裡,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透過選舉,人民才能當君主,因為選舉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確立人民投票權利的法律、關於選舉方式的規定、選舉應當公開,這些都應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還有一條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論法的精神》是把貴族政治看作共和政體的一部分,認為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這些人制定並執行法律,其餘的人和這些人的關係,就像君主政體中君主與臣民的關係。貴族政治越是接近於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於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體裡,君主就是一切政治與民事權力的源泉。由於這種政體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間的”途徑去行使權力。因為一個國家只憑一個人一時的意志行事,這個國家也就沒有法律可言了。所謂的“中間的”途徑,自然就是貴族的權力。君主政體的基本原則是:君主與貴族是相互依存的。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為暴君。一個君主國只有中間階級是不夠的,還需要一個政治團體充當法律的保衛機構。這種團體在法律制定時便頒佈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時,則喚起人民的記憶。
專制政體的國家沒有任何法律,也沒有法律的保衛機構。因此,在這些國家裡,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種保衛機構,並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沒有宗教,在專制國家中尊重的是習慣,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種政體的性質以後,還應當說明這些政體的原則的區別。政體的原則就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是從政體的性質推衍出來的。孟德斯鳩提出,在民主制國家裡,需要的動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貪婪主宰人心,共和國就會成為巧取豪奪的物件。貴族制的原則是以品德為基礎的節制。在君主國裡,它的原則是榮譽,榮譽就是它的動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並且處處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優美的行動,它和法律的力量結合,能夠和品德本身一樣,實現政府的目的。在專制國家裡,它的原則是恐怖,因為君主的意志一旦發出,便應確實發生效力,絕對沒有調節、和解、商談這些東西。人的命運就和牲畜一樣。
分權學說是《論法的精神》的重要論題,主旨在於反對全部國家權力集中於專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據約翰·洛克的分權論並加以發展而提出的。它認為每一個國家有3種權力:第一種分為:①立法權力;②有關國際法事項的權力;③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第二種稱為司法權力。第三種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這3種權力應當屬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因為人們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種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同一個機關行使這3種權力,則一切都完了。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人民必須透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監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貴族應組成團體和平民團體同時享有立法權,二者有各自的議會。但是貴族的團體是世襲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對權,不應有創制權。立法、司法和行政這3種權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約。行政權應掌握在國王手中,因為政府各部門時時需要採取急速的行動,一個人管理比由幾個人管理要好。行政機關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否則立法機關就要變成專制。行政也應透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司法權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組成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它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孟德斯鳩當時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
孟德斯鳩關於三權分立的學說在當時是針對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反對把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手裡。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就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的分工、相互制約和保持權力平衡的理論根據。最初實行分析原則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憲法,如弗吉尼亞、佐治亞、馬里蘭、新罕布什爾等地的憲法。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都採用了分權原則。美、法兩國的憲法後來又成了許多其他資產階級國家憲法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