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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坐古談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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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宮殿君
仵作,一箇中國古代最神秘,又最有故事的職業。它的現代稱呼叫法醫。
提起它,你會想到什麼呢?各種各樣的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洗冤錄》、《法醫秦明》、《鑑證實錄》。。。
其實小君當年看歐陽震華的《洗冤錄》時真是覺得仵作太威風了,那小手一碰,小眼一看,馬上就可以指出——你就是兇手!簡直就是受害者的拯救者啊。
但歷史的真相給了我狠狠一擊,其實仵作這個行當在古代是非常非常非常受鄙視的。
“仵作是什麼時候開始有的?”仵作大致是出現於先秦時期,當時叫“令史”,負責活體檢驗、屍體檢驗、現場勘驗和拘捕人販,比現在的法醫職責範圍更廣。而這令史不可能一個人幹完活,所以得需要助手,比如得有人幫忙搬屍體,得有人幫忙穿脫屍體衣服,因此這個時候還出現了“隸臣(男奴隸)”,“隸妾(女奴隸)”(幫助檢查婦女下體)。“隸臣妾”負責協助檢驗人員,一般由男女奴隸充任。
而仵作一詞則最早出現於五代時期王仁裕的作品《玉堂閒話》中,他將從事殮屍殯葬行業的人員統稱為“仵作行(háng)人”。
“什麼樣的人可以當仵作?”關於仵作,其社會地位是非常低下的,這裡有小夥伴可能會有疑問了,“這些人可是破案的關鍵啊,而且又有技術,怎麼可能社會地位低呢?!”
按照咱們古代人的傳統觀念,仵作這職業天天和死人打交道,是非常晦氣的,其實現在不也一樣嗎,小君的一個表姐是做法醫的,結果每次相親都被拒絕,哎!
所以,當仵作的人一般都是社會上的賤民,他們大多來自賣棺材或者屠戶之家。這些人一般並不被官衙僱用,沒有任何官位品級。
古代人講求“男女授受不親”,因此,當要給女性屍體檢驗時,就催生出了女仵作,當時叫“穩婆”,又叫“坐婆”。穩婆在影視劇裡一般都是給婦女接生孩子的,但當官府需要時,她也會被叫去檢驗屍體。
“仵作的待遇好嗎?”仵作待遇好嗎?相當相當的不好,據史料統計,仵作一年能領的工錢只有六兩,而學習仵作的學徒只能拿到三兩。就這麼幾兩銀子,你想想能好嗎!
同時,你要做了仵作,你的後代子孫也會跟著“遭殃”,比如不能和良民通婚、不準參加科舉考試,即使其後代被過繼給良民,也不能參加應試,更不準出錢捐官。
明清時,仵作的地位稍稍有提高,但還是處於社會的底層,比如清朝時就規定:
“如果仵作‘三年果無情弊,免其本身徭役。’若有闇昧難明之案,果能檢驗得法洗雪沉冤者另賞銀以示鼓勵,有弊者照例治罪。奉旨依議仵作三年無弊事繁之州縣賞銀十兩,稍簡者賞銀六兩。最簡者賞銀四兩,永著為例。”簡單來說,就是仵作三年沒啥工作失誤,就不用服徭役,如果他的檢驗讓某個案子破了,那還得到賞錢。
然並卵,仵作還是被很多人看不起的一個職業,待遇和其他職業比依然不高。因此,有很多仵作就玩起了受賄,比如受了被告的錢,可以把死者說成是正常死亡等等,類似的事在周星馳的《九品芝麻官》裡不就寫到了嗎!
仵作變化到現代,應該說完成了職業化的轉變之路,可現在仍然有很多人對此忌諱,小夥伴們可以捫心自問下,如果當年高考填志願時讓你去學法醫學,你會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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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家人文歷史
仵作一詞最初的記載是在五代時期王仁裕的作品《玉堂閒話》中(公元948-950),他將從事殮屍殯葬行業的人員統稱為“仵作行(háng)人”。剛開始“仵作”並不是作為法醫而存在的。仵作是從事殮屍殯葬行業的人員,那仵作為什麼會跟檢驗屍體掛上鉤呢?因為從事這一行當的人大多來自販賣棺槨或屠戶之家。這些人一般並不被官衙僱用,沒有任何官位品級。他們地位低下,平時仍以為喪家殮屍送葬為生,有了刑案才出來協助官員驗屍。
在宋代,仵作正式協助官員檢驗屍體。這在《洗冤集錄》中是有記載的:仵作參與檢驗,主要負責處理屍體(搬運、清洗)和在驗屍官指令下向在場群眾報告死者的傷損狀況。他們替檢驗官員抬屍體、塗藥酒、報傷痕。所以嚴格說來,當時的仵作只是檢驗官員的“工具”。
到了元代,仵作的工作性質未變,但有了“檢驗官員必須親自坐鎮監督仵作驗屍,仵作還需出具詳細的檢驗報告”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元代,仵作已經不僅僅作為“工具”來協助驗屍,而開始有向專職化轉變的趨勢。
由於仵作的工作內容涉及屍體,這對於百姓來說是一種禁忌,人們對仵工的態度都可以說是“鄙”而遠之。同時,也因為他們從事職業的特殊性,難免讓人聯想到恐怖、災難、病魔、腐爛等不祥之詞,人們都覺得他們的身上充滿晦氣。故而雖然在喪葬禮儀中仵工會受到重視,但這個職業在當時的百姓看來並不是什麼很光彩的職業。仵作在當時往往會受到歧視,不被尊重。並且古人受傳統封建禮教影響,講究亡者應“入土為安”,不願意讓親人屍骨重新暴露,任人翻弄,以至於對仵作開棺驗屍存在著一定的忌諱牴觸思想。所以仵作在古代中國的待遇以及社會地位是非常非常卑微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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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興小技術員
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由於檢查屍體是件很辛苦的事,而且古代的封建思想嚴重,因此一般在檢查屍體的時候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現代的法醫。 清末改稱檢驗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稱為“仵作”。《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僱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
釋義
詞目:仵作
注音:wǔ zuò
英文:coroner
基本解釋: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工作性質如現代的法醫;例句:只怕被仵作看出破綻來。
詳細解釋: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亦稱以代人殮葬為業的人。
歷史
戰國後期有“令史”一職,專門帶領隸臣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漢代,法醫學檢驗已相當盛行,一個縣約設定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以得到三四兩銀錢的“工食銀”。隋唐時期,“仵作”一詞已出現,是負責殯葬業的人,後來逐漸發展成組織,五代王仁裕《玉堂閒話》[1]載:這類殮屍殯葬民間行會的成員就叫作“仵作行人”。
宋代這種類似現代法醫專業的吏役,正式被稱為“仵作”或“行人”,又稱為“團頭”,同行還有“坐婆”、“穩婆”等,遇到婦女下體的檢驗時,必須藉由“坐婆”檢驗。南宋的宋慈編撰《洗冤集錄》,頒行全國,成為宋朝以降歷代刑獄官辦案必備參考書籍。元明時仵作成為正式檢驗鑑定吏役。清代仵作事業最上軌道,《清朝文獻通考·職役三》載:“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二名,小州縣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各給《洗冤錄》[2]一本,選委明白刑書一名,為之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當場無誤。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
儘管忤作長期從事人命關天的工作,但古中國封建思想極重,自堯舜時代即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古代的法醫雛型。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賤民擔任,大抵是殮屍送葬、鬻棺屠宰之家,其後代禁絕參加科舉考試,故成為不少人奚落和嘲諷的物件。在官方正史中,極少有關忤作的言行記載,在古典小說裡仵作更被描寫成無賴形象,因此仵作的素質難以提升。《無冤錄》上卷格例《省府立到檢屍式內二項》評:“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兇首或事主情囑,捏合屍傷供報。”“仵作人曉得官府心裡要報重的,敢不奉承?把紅的說成紫的,青的說成黑的,報了致命傷兩三處”。
清朝時,仵作地位稍有提升,《大清律》[3]明文規定:“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吝於賞賜,清末護理雲貴總督沈秉堃疾言呼籲要提升仵作的專業能力,他說仵作被“視為卑賤,工食亦極微薄,自好者多不屑為”,“誤執傷痕,顛倒錯亂,不一而足;若遇開檢重案,無不瞠目束手”[2]。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的關鍵點在於初審時仵作的疏忽大意,將骨頭髮黴視為中毒死亡事件,事後翻案的關鍵竟仍依賴於在刑部任職六十年的老仵作,案件才得以扭轉,參考的仍是宋代出版的《洗冤錄》一書。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古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體的。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自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指揮仵作檢驗。
基本概念
在古代,仵作屬36行之一,稱“仵作行”。其實,仵作既驗傷,主要還是驗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驗致死因由,近似於後來的法醫。但嚴格的說,仵作跟今天的法醫有差別。仵作屬於“吏”,一般是很卑賤的出身(在宣統以前,仵作的後代甚至不可以參加科舉考試)。在刑事案件出現以後,驗屍官和仵作要一起去,驗屍官其實是不動手的,靠仵作動手翻弄屍體,仵作看到什麼,就跟驗屍官報告,最後是由驗屍官來寫報告的,對驗屍報告負責。 今天的法醫是兩者的結合。
一般的鬥毆,檢驗方法比較簡單。驗屍便複雜得多,仵作要在沒有解剖屍體的情況下,把詳細的檢驗結果報告給有司,作斷案的參考。因之,仵作要懂許多專業知識,精通解剖學及藥理病理,知道何處經絡受傷便危及哪處臟腑,中何種毒便出現什麼症狀,判斷越準確,對破案越有幫助。所以,仵作幾乎都靠名師傳授。認真負責的仵作,檢驗屍體極其詳細,從毛髮到指甲,決不放過任何細節,一具屍體總要翻來覆去地勘查,尋找可疑之處。那些已腐爛的屍體,高明的仵作也有辦法驗證,甚至根據枯骨的顏色來判斷當初中的何種毒藥。潮汕女人罵孩子“腳手多”,亂動東西,說是“仵作腳手”,也是基於這方面。
後來,許多潮汕人把殮屍工也稱為“仵作”,那範圍便擴大了。
作用及歷史地位
仵作需要對案件的亡者進行詳細的勘察,並推測出死因,死亡時間以及致命的部位,這些對府衙判斷和分析案情有著重大的關係,往往可以直接影響案件結果,所以仵作的作用也就舉足輕重。
仵作會留下驗屍結果和驗屍單,並附錄在案情的卷宗內,以便檢視。案件卷宗的記載也很詳細的記錄當時仵作的驗屍結果,這不僅可以找出同一個人的作案手法,也可以為以後翻案或者重新調查案件等提供幫助。
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賤民擔任,仵作的兒子是不能參加科舉考試的。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古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體的。古代縣官一般都要兼備仵作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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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秦來煮歷史百味
一定要把官和吏分開,我們現在把官吏合在一起談,當時在古代,官吏之間是有天然不可逾越的鴻溝的。透過正規科舉考試製度的,才能叫官;除此之外在衙門工作的,都可以被叫成吏,衙役,筆員、仵作這些都是吏的一部分。
在古代,吏的地位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高,官員如果願意,對吏可以任意打罵,你看水滸中,晁蓋劫了生辰綱之後,辦案的何濤也算一個吏,當時知州對他甚至直接在臉上可以刻字打板子,隨時拿去充軍。吏只不過比平民稍微多了點權力而已。
回覆列表
第一:仵作不是官。仵作不是官兒!頂多屬於吏役、本身和後代都不能從事高等職業,隋唐時期科舉開始到清朝滅亡其本身和後代絕對絕對不允許參加科舉。他的工作就是檢查屍體的受傷情況以及代為埋葬屍體,後來仵作的職業劃分細化,這兩類工作是分開的並不混淆。
第二:仵作的身份。《大宋提刑官》中,宋慈經常翻弄甚至解剖屍體,其實,翻弄、解剖屍體那不是他的工作,這項工作是仵作做的。宋慈頂多是從旁指點仵作怎麼去翻弄、怎麼去解剖。
起初,仵作是奴隸、賤民從事的職業。因為過去人們對“屍體”有著思想恐懼和現場的髒亂差而非常討厭,所以往往要下等人去檢視,回來報告官員。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屍體損壞程度以及解剖屍體內部等,對於仵作的要求非常高。
第三:仵作能拿多少錢。因為仵作不是官兒,所以也就沒有俸祿,而是和衙役類似只拿“工食銀”。這裡,我們以清代為例講述仵作待遇問題。
清雍正政府規定工食銀為每月六兩,實習仵作三兩。但大家一定要注意,規定是規定,但因為中央和地方、雍正乾隆嘉慶的遞進關係、地方財政自己的狀況等,工食銀到底多少肯定是不一樣的。例如道光年間刑部衙門的仵作就是48兩,四川就是12兩。除了錢以外,他們的糧食是每人一天分米八合三勺,大概是1245克吧,在實際中,和我們今天的飯量差不多,每人一天二三斤米。
因為工食銀確實不多,雍正又規定:如果仵作工作業績優秀,能幫助官員洗清冤屈可以賞銀10兩。乾隆登基後立刻下旨:仵作三年無弊,事情比較多的地方賞銀10兩,稍少的賞銀6兩,沒啥事的賞銀4兩。對於仵作的工食銀不能以任何理由侵佔貪汙。
雍正五年規定:全國必須配仵作,大縣3人、中縣2人、小縣1人。乾隆五年特別規定,對於仵作配置不到位,州縣官員降二級調任、道府官員罰俸一年、督撫官員半年。
關於仵作還要培訓、考核。雍正五年規定,一名正式仵作,要有1到2名實習仵作。每人都要有一本宋慈的《洗冤錄》對實習仵作進行培訓,培訓老師是仵作(講解實踐知識)和書吏(用於講解書內知識)。
總之,清代仵作的待遇、考核等比較全面,其出身也並非是賤民可以有普通農民擔任。仵作在起初和現代法醫的工作職責完全不同,但是到了唐宋時期仵作在某種程度上和現代法醫有些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