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所謂雅爾塔體系,主要指1943年至1945年戰時盟國領導人從德黑蘭、雅爾塔直至波茨坦會議以及期間另一些重要的雙邊和多邊會談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公報、議定書、協定、宣告和備忘錄等一致確認的對戰後世界秩序所作的安排。
一般認為,所謂雅爾塔體系,主要指1943年至1945年戰時盟國領導人從德黑蘭、雅爾塔直至波茨坦會議以及期間另一些重要的雙邊和多邊會談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公報、議定書、協定、宣告和備忘錄等一致確認的對戰後世界秩序所作的安排。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和結束時,大國之間尤其是美蘇之間實力對比和妥協的產物。吳於廑、齊世榮:《世界史·現代史編》更明確地指出: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1943年10月)、開羅會議(1943年11月)、德黑蘭會議(1943年11月28日一12月貝日)、丘吉爾與斯大林關於巴爾幹問題的會談(1944年10月9日一26日)都可看成是雅爾塔會議的準備。雅爾塔會議繼承和發展了上述會議的成果,對某些協議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並使之法律化。此後舉行的舊金山會議(1945年7月17日一8月2日)則是對雅爾塔會議所確定原則的補充和具體化。從內容上看,史學界基本上認為雅爾塔體制包括兩大內容:一是如何打敗法西斯;二是如何安排世界。只是對第二點如何安排世界究竟包括哪些內容有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凡屬於有關戰後世界安排的問題,均應屬於雅爾塔體制的範圍。吳於謹、齊世榮主編的《世界史現代史編》把雅爾塔體制的內容明確地概括為四個方面:(1)如何最後打敗德、日法西斯,如何處置戰敗國,以防止法西斯主義東山再起;(2)重新繪製戰後歐亞的政治地圖,特別是重新劃定德、日、意法西斯國家的疆界及其被佔領區的歸屬和邊界;(3)建立聯合國組織,作為協調國際爭端,維持戰後世界和平的機構;(4)對德、日、意的殖民地以及國聯的委任統治地實行託管計劃,原則上承認被壓迫民族的獨立權利。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五國和約、北韓戰爭、舊金山和約和奧地利國家條約等只是雅爾塔體制的既定大框架內進一步的爭奪和落實。雖先後有聯絡,但不宜直接說成是該體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