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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流水飄香2

    婚前協議很必要,但是不要作死

    日前,網上有一則新聞。新娘和新郎要結婚了,婚前新娘制訂了一份婚前協議,由於協議內容完全是偏向於新娘的利益,擠壓新郎的權益。新郎在結婚當日悔婚。下面就看一下這份奇葩婚前協議:

    這個新聞告訴我們,現在的婚姻不容易,越來越不純粹了,很多時候都要考慮物質利益。

    過去老一輩人結婚,就是幾個簡單的傢什,大不了買個腳踏車,黑白電視機什麼的,而現在,房子,車子是必須的,標配。票子也不能少,彩禮要個什麼“萬紫千紅一片綠”,三金,“三斤”。

    基本上都是男人在出血,女方基本是賺的。簽訂婚前協議,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本來男方就處於不利地位,如果還在協議中要求男方付出更多,真的不太公平。不是都說男女平等嗎?為毛,老是男方出房子,出車子,出彩禮,還要面對不是公平的協議呢?既然是法律檔案,自然要求公平公正。

    平心而論,既然婚姻是為了愛情才存在的,為什麼不能彼此謙讓一點呢?非要搞得結婚就像打仗或者做交易。愛情才是根本,順帶的保障一下各自利益,不要本末倒置。把利益放在愛情的前面。本來愛情就很脆弱,如果還要計較太多利益的話,愛情很容易就變味了,這個婚結了又有何意義。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有風險,進入要謹慎。

  • 2 # 萬事通130432001

    婚前協議似乎有點不盡人情讓兩個人感情疏遠,每一次人的理性的的決定都會有點生澀冷酷但是又不得不做如果是按照感性的方式處理當時是簡單了埋下隱患過後還會起爭議,這樣的事情只能是雙方各種問題都想到當時就答成一致互不反悔才能實行

  • 3 # 法重情深

    婚前協議是指結婚的男女在婚前簽訂的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約定的書協議。

    婚前協議可以就婚前財產或者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取得的財產如何歸屬進行協議,進行事先約定。它是能夠避免日後財產糾紛的有效途徑,也是為了避免夫妻雙方對財產爭議所作出的有關規定。

    婚前協議,一經夫妻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不得變更或解除。

    當然,按傳統觀念來看:男女在婚前就約定以後財產怎麼辦,這就好像本身就沒有抱著要好好過的心態。講得感情也太薄了,有點兒有悖情理。

    但現代人的意識普遍都提高了,“先明後不爭”訂立君子協定,避免以後互相猜忌,這也未嘗不可。

    當然,我認為有沒有婚前協議,好好過日子才是正道。夫妻之間,不要老想著你爭我奪的,有再多的錢,婚姻過不好也不會幸福的。有再多的錢,沒有人愛你也不會幸福的。

  • 4 # 四知先生

    簽了這份婚前協議我們就去結婚

    一、總則

    1、本協議以雙方自願組建家庭,並以婚後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為最高準則。

    2、本協議經雙方(老公和老婆)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3、本協議的修改程式:雙方任何一方可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通過後進行修改,並經見證人見證簽字。

    4、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夫妻雙方。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暱"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男主內,女主外,丈夫要負責家中一切家務雜務,包括湊仔,煮飯,洗衫,洗廁所等等.

    不論人前人後,均要貫徹男主內,女主外的大前提.妻子不會再為丈夫的面子作任何掩飾或做戲,以圖瞞騙男方的親友.

    若夫妻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如果老婆臉上長出了第一條魚尾紋,那不是老婆的錯,那就是我沒有盡責讓老婆開心。

    吵架不當這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不可在家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

    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每週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妹學!

    永遠聽老婆的話,看看家庭關係。

    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夫妻間不得說謊(無論善意的還是故意的),包括與任何朋友(尤其以前的男女朋友)的聯絡,借貸,都應及時跟告知對方,以免引起誤會,影響感情。夫妻間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實之部份或全部。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場所)

    不可沉迷賭博。(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賭博)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經常性攝取過量酒精。應酬及朋友聚會適量可理解,但堅決杜絕借酒發瘋,如辱罵對方人格,親人,甚至打罵。

    夫妻間不可作出傷害彼此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傷害之定義以雙方的感覺為依據

    夫妻間在任何時刻,均不能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夫妻間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各自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共同協商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夫妻間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夫妻間需互相關心愛護,夫妻間有責任瞭解雙方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要求。

    夫妻間應彼此尊重,不可勉強對方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公約條款暫時為以上這幾條,可由女方無理由無時間限制的更改,男方有權利提出異議,但是異議是否被採納最終解釋權在女方手裡)

    雙方正式結婚前(以辦理登記手續為準)若因其中一方違反以下條約,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異議,於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未婚夫妻雙方、政府公正部門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未婚夫):年月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未婚妻):年月日

    公正人簽字蓋章:年月日

  • 5 # 用心愛你40

    謝邀。簽訂婚前協議是改革開放後從西方引進的事物,華人在此之前聞所未聞。道理很簡單,根據傳統,兩人一結婚就要白頭偕老,而且夫妻之間不太可能有太大的貧富差距,簽訂這種協議毫無意義。這種事物真正在國內興起是近十幾年間的事,原因正是上述情況的反面——離婚率越來越高,貧富差距越拉越大。男人富貴易妻者有之,女人“寧願坐在寶馬裡哭、不願坐在腳踏車上笑”者有之。在雙方家產差距很大的前提下,財富多的一方當然要懷疑並採取措施,防止另一方結婚是以謀財為目的。

    這裡,提問者沒有對自己和男友的情況做過多說明。要分析你們之間的問題,應該瞭解的情況包括雙方原生家庭的財富、收入、購置婚前財產數額及比例。如果對方家庭財富或收入遠高於你,或婚前財產大部分由他家購置,那麼他要求籤訂協議更像是“他想睡覺,你又習慣性遞給他枕頭”,抓住你的把柄說事,達到輕易難以開口的目的。當然,這只是一種推測,要確認、除非對方承認。如果你們雙方經濟條件以及雙方購置的婚前財產差距不大,那麼他的要求更像是約束你暴力行為的一種手段,讓你投鼠忌器。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你的經濟條件遠遠高於他,那樣你就要小心了,因為那真有可能是一個陷阱。

    你對此心存不快也可以理解,因為中國女性對婚姻的期待是“男人愛我”。這裡的愛很大程度是單向的,即“我喜歡的男人樂意像父親一樣包容、呵護我,隨時滿足我的各種需求”。拒絕接受你的暴力、並設定懲罰性條款,對你而言就是不夠包容。希望你能夠明白的是,感情是相互的,互敬互愛才能夠長久,而非讓一方單向付出。你們是平等的人,不能按父親的標準要求他。而且,只有你真的認為“雙方是平等的”,才能避開甚至利用可能的陷阱。假設一下,對方真的是給你設定陷阱,他自己難道不能夠被激怒而使用暴力嗎?就是說,你也可以將計就計、在做好準備的前提下激怒對方……如果你一味把自己當作被包容的物件,恐怕是很難去應付可能的惡意的。

  • 6 # xz520you

    這個你真得簽字…………(男人的角度)因為婚後你家暴的次數會更多……相信我這是絕對的!…

    (適當調整次數對你婚姻保險點)

  • 7 # 遲開的杜鵑花

    婚姻協議是對婚前財產、婚後生活行為進行的約定,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簽訂婚前協議是可以簽訂的。

    簽訂婚前協議我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簽訂婚前協議是雙方自願的,一方不能強迫或脅迫另一方簽訂,否則是無效的。

    2、婚前協議最關鍵的是內容,協議的內容不能違背法律、公序良俗,同時具有可操作性。

    “誰要動手打人,誰就淨身出戶,”這樣內容不具有可操作性,打人的程度分不清,如果只是夫妻之間的小打小鬧,難道也淨身出戶嗎?懲罰太過嚴厲了。

    3、對待婚前協議,要有一個正確的態度,不要弄個協議當個兒戲就簽了字。當兩個人的婚姻真的出現問題的時候,協議在法律上是可以拿來作為證據的,所以說,既然是籤協議就要慎重對待。

    最後對你們的婚姻說幾句話,你知道你經常動手打人,這樣是不對的,男方難以忍受,要不他不會給你籤這個協議。

    婚姻需要雙方共同經營,既然你知道自己動手打人不對,還是需要改一改,知錯就改,才會使婚姻生活更和諧。

    如果你不想籤你這個協議,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向對方做出保證,保證以後不會再打人,改掉這個壞毛病,我認為他會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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