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撫物件
優撫物件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華人民解放軍現投軍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傷殘軍人;
復員退伍軍人;
革命烈士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病菌故軍人家屬;
現役軍人家屬等。
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全國有優撫物件4000多萬人,其中享有國家撫卹補助的各類優撫物件為450萬人。
2、優待制度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措施主要有: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菌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4)優撫物件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3、撫卹制度
撫卹制度包括現役軍人的死亡撫卹和傷殘撫卹兩種。
死亡撫卹又分為以下幾種:
1)一次性撫卹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家屬一次性撫卹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立功和榮譽稱號的不同,可增發5%~35%的撫卹金。
2)定期撫卹金。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享受定期撫卹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3)特別撫卹金。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職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犧牲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上述撫卹金外,可由國防部發給特別撫卹金。
傷殘撫卹包括以下內容:
1)傷殘等級。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2)傷殘撫屬待遇。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廠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卹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的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致殘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定期撫卹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致殘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卹規定享受定期撫卹金。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指國家和社會為退出現役的軍人提供資金和服務,以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項優撫保障制度。安置的物件包括轉業的軍官、復員志願兵和退伍義務兵。退役安置主要從資金和服務兩方面對退役軍人提供保障。資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費、各級臨時性生活津貼和生產性貸款;服務保障包括就業安置、就學安置、落戶安置、職業培訓、技術培訓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機關的用工制度發生了很*的變化,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上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過去採取的透過指令性計劃來安置退役軍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適用了。由於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國家機關也面臨著機構調整,同時退役軍人本身所具備的技能和綜合素質與單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離,這使得退役軍人的安置更加困難。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採取新的措施和辦法,要對原有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1、優撫物件
優撫物件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華人民解放軍現投軍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傷殘軍人;
復員退伍軍人;
革命烈士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病菌故軍人家屬;
現役軍人家屬等。
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全國有優撫物件4000多萬人,其中享有國家撫卹補助的各類優撫物件為450萬人。
2、優待制度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措施主要有: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菌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4)優撫物件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3、撫卹制度
撫卹制度包括現役軍人的死亡撫卹和傷殘撫卹兩種。
死亡撫卹又分為以下幾種:
1)一次性撫卹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家屬一次性撫卹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立功和榮譽稱號的不同,可增發5%~35%的撫卹金。
2)定期撫卹金。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享受定期撫卹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3)特別撫卹金。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職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犧牲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上述撫卹金外,可由國防部發給特別撫卹金。
傷殘撫卹包括以下內容:
1)傷殘等級。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2)傷殘撫屬待遇。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廠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卹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的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致殘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定期撫卹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致殘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卹規定享受定期撫卹金。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指國家和社會為退出現役的軍人提供資金和服務,以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項優撫保障制度。安置的物件包括轉業的軍官、復員志願兵和退伍義務兵。退役安置主要從資金和服務兩方面對退役軍人提供保障。資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費、各級臨時性生活津貼和生產性貸款;服務保障包括就業安置、就學安置、落戶安置、職業培訓、技術培訓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機關的用工制度發生了很*的變化,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上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過去採取的透過指令性計劃來安置退役軍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適用了。由於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國家機關也面臨著機構調整,同時退役軍人本身所具備的技能和綜合素質與單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離,這使得退役軍人的安置更加困難。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採取新的措施和辦法,要對原有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