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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就想起個名叫峰

    民間簡易分析:刑事案件是指以欺騙國家機構或有國家背景人物或機構為前提者。。。民事案件是指以欺騙百姓個人而未引起民憤或媒體曝光者,(其中含有一項特異型:詐騙者屬國家機構或有國家背景的人物或機構)都屬於民事案件。

  • 2 # mzstgh

    上海坤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坤聿環球通存在一個詐騙集團:該期貨公司自稱小李的人,更換幾十個手機號給本人打了近半年的電話,其中不知拉黑了多少,本人最終上當(以不懂期貨可有老師指導操作,成功率在70%以上),本來我以為姓李的給我介紹的所謂劉老師指導操作,這個姓劉的傢伙卻說,你的資金太少,我指導的都是幾十萬以上的客戶交易,是這吧,我讓姓陳的老師指導你操作,有問題可以問我,在姓陳的和姓李的共同“指導”下,本人第一天被騙損失二萬多元錢,決定退出該期貨交易,這時這個姓劉的老師出面了,這也是最後一位我對此保持“信任”的傢伙,說他親自指導交易不受任何人干擾,將損失補回來,當天又使我被騙損失近四萬元!而且交易盤面十分詭異! 後來,本人自己操作曾獲利600美金,存量資金當時為6600美金,但被交易盤面多次出現彈框本來買二手而誤買了四手原油,因不知道隔夜倉須保證金三倍於白天的才能隔夜,最後按他們的說法因保證金不夠,而被平倉出局,而姓李的當晚知道我已經誤買進了四手,卻沒有告訴我這些事情!最終,入金十萬人民幣,最後只剩下三萬人民幣不到!他們心懷鬼胎,此時已經把我的交易明細、資金明細全部刪除,無法查到!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匯款坤聿環球通匯到私人賬戶(資金流水顯示出金是從一私人賬戶出金的),所以說,在該公司從事的期貨交易是否是虛擬數字遊戲以及資金是否三方存管也未可知! 套路:先由一個傢伙不停打電活,看你快上鉤時,再由另外一個傢伙以所謂老師自居,說憑自己的能力指導你做期貨交易保證盈利而最終將受害者拉下水!在準備開始交易時,突然說,你的資金少,而讓所謂“低一級”的老師指導操作,所以當第一天遭受損失,除認為上當受騙外,還以為“低階”老師和自稱小李的水平差,因此,第二天又被所謂“高階”老師再騙了一次,這就是套路!分析,姓劉的為何不像第一天那倆貨5手、5手的交易,而是一開始就10手、10手的交易,就是恐怕出現少量虧損後,被受害人發現上當,而不再聽其指令交易。所以,姓劉的手段更為毒辣,恨不得將你的本錢吃光,這也就是受害者第二天遭受更大損失的原因!

    透過上述事實能否像受害者認為的那樣,確定對方構成詐騙罪?

  • 3 # 肖文彬律師

    刑法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最困擾的一個難題就是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分界定標準,眾說紛紜,難以統一,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將民事欺詐認定為刑事詐騙的案例比比皆是。

    筆者認為,刑事詐騙行為和民事欺詐行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徵,這是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之所以會讓人產生混淆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兩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騙行為並都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但是,兩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主觀方面來看,民事欺詐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而採取了欺詐的手段,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透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詐騙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無對價或者代價極低的方式佔有對方財物而採取了欺詐的手段,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點說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騙錢”,民事欺詐則是“賺錢”。二者出發點及目的皆是不同的。

    具體而言,司法實踐中應當綜合全案案情去判定。以目前的大多數涉(保健品)詐騙案為例:

    首先,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基礎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詐的行為人是建立在有銷售保健品的資質且採購銷售的產品是三證齊全的合格產品的基礎上;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則是建立在無銷售保健品的資質且採購銷售的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的基礎上。

    其次,民事欺詐的行為人雖然採取了欺詐的方式去銷售,那也是為了促成交易、獲取經營利潤,並提供了一定的對價,存在實質性交易的,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除了具備前面所述的無資質、無合格產品的前提外,也具備採用欺詐的方式去銷售,由於其不具備資質、其提供的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故行為人並沒有提供任何對價,不存在實質性交易,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換言之,這種情況下交易如同虛設,也就是說“空手套白狼”。

    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實質性交易的欺詐行為才是刑事詐騙。

    對於民事欺詐的受害人,可以透過民事協商、調解、退貨退款、民事起訴(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等方式來解決,但不能透過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來解決,否則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將處於刑罰無處不在的恐懼中。

  • 4 # 成都律師李英俊

    刑事詐騙行為的行為本身也屬民事欺詐,民事欺詐行為較輕的只承擔民事責任,較重的既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 5 # 曉君有說法

    這是罪與非罪的界定問題。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犯罪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該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主要是因為如果是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話,構成犯罪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詐騙罪的通常表現為行為人為了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

    二、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產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

    三、罪與非罪的界限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款項不還,或者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而騙取款項,到期不能償還。但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存在揮霍一空,有願意還款並有還款計劃,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屬於民事糾紛。比如也存在一些借款人打借條後又偽造還款收條的行為,詐稱已經還款,但如果對方不是因為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處分的,不認為是詐騙,仍屬於借貸糾紛。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為界限

    對於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來判斷行為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果以代購為名,實質是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沒有歸還的想法,也無力歸還的,應屬於詐騙罪。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辦企業,資金也是用在企業經營的用途上,但是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逃的,仍屬於債務糾紛。這跟以辦企業為名,撈到錢後立即消失不見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三、詐騙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 6 # 微言不聳聽

    什麼叫非法佔有的目的呢?很簡單,就是有把財務據為己有的想法和目的!且聽法律微言拋開法律言語的晦澀難道,用老百姓的語言告訴你:

    1.刑事詐騙犯罪包括很多種,普通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金融詐騙、保險詐騙等等,凡是你能想到的涉及到金錢有關的東西,基本都存在詐騙犯罪。而這些領域中,也存在民事欺詐。所以,無論是刑事詐騙還是民事欺詐,他們出現的領域是一樣的,這是他們的第一個共同點;

    2.詐騙和欺詐,都是用騙人的手段和方法,這是它們第二個共同點。簡單舉個例子更好理解點:唐僧師徒前方馬上到了女兒國,八戒想批發點漂亮的髮卡掙點小錢,可是他沒有本錢,於是他拿出了自己的豬毛,變了個假的爬犁,騙鐵扇公主說,用爬犁抵點發卡,等之後買了髮卡掙了錢,再把爬犁贖回來。

    3.豬毛變的爬犁,當然不值錢,八戒這是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取得了鐵扇公主的信任,得到了髮卡。所以,詐騙和欺詐第三個共同點是欺騙的手法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

    4.事情到這,對於八戒構成詐騙還是欺詐,則要看八戒的心理狀態:如果八戒想把髮卡私吞,倒手一賣,不去贖回那個豬毛變的假爬犁了,就是詐騙罪,如果八戒在女兒國把髮卡賣完了之後,又把假爬犁贖回來,則是民事欺詐。所以八戒的主觀心態是區分他是詐騙還是欺詐的關鍵所在;

    5.那麼如果牛魔王警察抓住了八戒,八戒肯定死活不承認自己是想非法佔有,必然辯解自己是想把假爬犁贖回來,把錢還給鐵扇公主的。(任何一個正常點的人都會做這樣的選擇)。那麼如何判斷八戒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通常實踐中有以下的標準:

    其二,八戒拿到貨後,售賣髮卡,掙了錢,拖了很長時間不去鐵扇公主那贖回假爬犁,而且還換了一身裝扮,趕緊逃離女兒國,換了聯絡方式,留了個假的家庭住址,這叫蓄意逃避債務;

    總結來講,需要區分幾個關鍵的要素:八戒告訴鐵扇公主的身份是否真實?八戒在之後有沒有拿錢揮霍?八戒有沒有要還給鐵扇公主錢的實際行動?八戒有沒有積極跟鐵扇公主溝通沒贖回的原因?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幾個要點來區分刑事詐騙犯罪和民事欺詐行為:

    1.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小A對小B進行了欺騙(虛構假的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小B陷入了錯誤認識(相信了小A)→小B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務(將財務給了小A)→小B得到了財務(而且不再想歸還);

    2.詐騙罪的構成是有門檻的,也就是騙錢的多少,對於是否構成詐騙類犯罪起決定性作用。比如,詐騙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才夠罪(每個省都不同的規定,以遼寧省為例,普通詐騙6000元才夠立案,利用網路技術詐騙3000夠罪,合同詐騙2萬夠罪等等);

    我是法律微言,用簡單直白的語言解釋晦澀難懂的法律!

  • 7 # 京悅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不法行為。兩者都可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採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佔有狀態,主要區別在於:

    1、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實施欺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2、而詐騙犯罪行為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3、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是二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民事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後,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如將取得的財物主要用於約定義務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的,一般也的認定為民事欺詐。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京悅所徐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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