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年,英國學者塞爾登撰寫《閉海論》.
1618年,英國的賽爾登寫成的《閉海論》為英國君主佔有英倫三島周圍海域的行為辯護。1635年英王查爾斯一世下令刊印此書,甚至透過英國駐荷蘭大使,要求荷蘭懲罰格老秀斯。
賽爾登公開反對格老秀斯的論點,提出英國有權佔有其周圍的海洋。但他同時承認一個原則:一個國家不能禁止別華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對人類的義務。賽爾登力圖使英國對海洋的特殊要求與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協調。格、賽之間的這種海洋自由與佔有的爭論隨著以後海洋被劃分為領海和公海而終結,海洋自由原則得以確立。
《閉海論》(Mare Clausum),是英國法學家塞爾登(Seldem,1584-1654)的著作。1635年公開發表,確切書名為《閉海論或海洋主權論》。
《閉海論》是對荷蘭著名法學家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論》進行反駁的最為系統的一本書。1609年荷蘭的格勞秀斯發表《海洋自由論》,主張海洋應自由利用;而1635年英國的塞爾登發表《閉海論》,認為英國君主有權佔有四周的海洋。實際上,塞爾登1618年寫成了《閉海論》,但是到1635年才刊行。
《閉海論》認為,海洋如同陸地一樣容許領有,論證了英國對英國周圍的海面享有領有權。
1618年,英國學者塞爾登撰寫《閉海論》.
1618年,英國的賽爾登寫成的《閉海論》為英國君主佔有英倫三島周圍海域的行為辯護。1635年英王查爾斯一世下令刊印此書,甚至透過英國駐荷蘭大使,要求荷蘭懲罰格老秀斯。
賽爾登公開反對格老秀斯的論點,提出英國有權佔有其周圍的海洋。但他同時承認一個原則:一個國家不能禁止別華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對人類的義務。賽爾登力圖使英國對海洋的特殊要求與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協調。格、賽之間的這種海洋自由與佔有的爭論隨著以後海洋被劃分為領海和公海而終結,海洋自由原則得以確立。
《閉海論》(Mare Clausum),是英國法學家塞爾登(Seldem,1584-1654)的著作。1635年公開發表,確切書名為《閉海論或海洋主權論》。
《閉海論》是對荷蘭著名法學家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論》進行反駁的最為系統的一本書。1609年荷蘭的格勞秀斯發表《海洋自由論》,主張海洋應自由利用;而1635年英國的塞爾登發表《閉海論》,認為英國君主有權佔有四周的海洋。實際上,塞爾登1618年寫成了《閉海論》,但是到1635年才刊行。
《閉海論》認為,海洋如同陸地一樣容許領有,論證了英國對英國周圍的海面享有領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