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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高153861118

    多邊貿易又稱多角貿易,是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為求相互間的收支在整體上獲得平衡,透過協議在多邊結算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貿易。

    多邊貿易的產生往往是由於兩國間彼此供應的商品不對路或價格不相當,以致進出口不能平衡,外匯收支發生困難,需要第三國或更 多的國家參加協議,建立三國或多國貿易,以使彼此間的進出口達到基本平衡。例如有甲、乙、丙三國,甲對乙出超1000萬美元,乙對丙出超1000萬美元,丙對甲出超1000萬美元。從雙邊貿易角度看,任何一國都有1000萬美元出超,也有1000萬美元入超,但任何兩國之間都不能保持貿易平衡。透過簽訂多邊貿易協定,相互以其出超抵償入超,則三國的貿易收支都能得到平衡。

    在雙邊貿易情況下,每個國家同它的各個貿易伙伴單獨地平衡它的進口和出口,由於受到外匯支付上的限制,雙方貿易只能在較小數額的基礎上進行,即雙方貿易必須在願意進口較少數額的那個國家的水平上進行。而在多邊貿易情況下,由於每個國家都可以用對某些國家的出超支付對另一些國家的入超,所以各個國家的貿易總額都擴大了,但進出口仍然是平衡的。

    多邊貿易的廣泛開展,要求貨幣的自由兌換以及取消稅率和其他各種的限制。有時為了清算上的方便,幾國達成協議,透過某一清算機構統一進行貿易和其他專案的清算,參加國之間的貿易差額和其他國際收支差額,可以相互沖銷,這種形式實際上也屬於多邊貿易的性質。

  • 2 # 偏執151320024

    多邊貿易體制

      世界貿易組織採取“多邊貿易體制”。在WTO事務中,“多邊”是相對於區域或其他數量較少的國家集團所進行的活動而言的。大多數國家,包括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國,都是該體制的成員,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是,因此使用“多邊(multilateral)”一詞,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詞。多邊貿易體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貿易儘可能自由流動。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標誌著自二戰以來國際貿易體制最大的改革。世貿組織是處理各國及單獨關稅區之間貿易規則的唯一國際組織,而世貿組織協議則為國際貿易提供法規。

      多邊貿易體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產生不良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使貿易儘可能自由地流動。這一方面意味著消除壁壘,另一方面意味著保證個人、公司和政府瞭解世界上的貿易規則是什麼,並使他們相信,政策不會發生突然的變化。《WTO協議》是涵蓋範圍廣泛的各項活動的法律文字,冗長而複雜。但幾個簡單而根本的原則貫穿於所有這些檔案,構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

      多邊貿易體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產生不良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使貿易儘可能自由地流動。這一方面意味著消除壁壘,另一方面意味著保證個人、公司和政府瞭解世界上的貿易規則是什麼,並使他們相信,政策不會發生突然的變化。

      WTO工作的第三個重要方面是爭端解決。貿易關係經常涉及利益衝突,契約和協議經常需要解釋,包括那些經過艱苦談判達成的契約和協議。解決這些分歧的最和諧的辦法是透過建立在議定的法律基礎上的中立程式。這就是WTO協議中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所在。

      多邊貿易體制主要原則

      雖然世貿組織1995年才成立,但多邊貿易體制已有50多年的歷史了。自1948年起,《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就已為多邊貿易體制制定了規則。

      多邊貿易體制有五項主要原則:

      一是非歧視性,即一國不應在其貿易伙伴之間造成歧視,它們都被平等地給予“最惠國待遇”;也不應在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或人員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予其“國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貿易,即透過談判不斷減少貿易壁壘,這些壁壘包括關稅、進口禁令或進口配額等有選擇地限制數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縟節、匯率政策等其他問題

      三是可預見性,在世貿組織中越來越多的關稅稅率和市場規則受到約束,外國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應相信貿易壁壘不會隨意增加。

      四是促進公平競爭。不鼓勵“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補貼和為獲得市場份額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

      五是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給予欠發達國家更長的調整時間、更多的靈活性和特殊權利。

      上述原則顯然有利於維護各個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國自然積極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一國際組織。

      多邊貿易體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產生不良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使貿易儘可能自由地流動。這一方面意味著消除壁壘,另一方面意味著保證個人、公司和政府瞭解世界上的貿易規則是什麼,並使他們相信,政策不會發生突然的變化。

      WTO工作的第三個重要方面是爭端解決。貿易關係經常涉及利益衝突,契約和協議經常需要解釋,包括那些經過艱苦談判達成的契約和協議。解決這些分歧的最和諧的辦法是透過建立在議定的法律基礎上的中立程式。這就是WTO協議中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所在。

      雖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邊貿易體制已有50年的歷史了。自1948年起,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就已為多邊貿易體制制定了規則。 根據GATT,建立了一個非正式的、事實上的國際組織,也被非正式地稱作GATT。多年來,GATT發動了多輪貿易談判。

      最近和最大的一輪是1986至1994年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該回合導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處理貨物貿易,而現在的WTO及其協議還涉及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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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邊貿易體制有五項主要原則:

      一是非歧視性,即一國不應在其貿易伙伴之間造成歧視,它們都被平等地給予"最惠國待遇";也不應在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或人員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予其"國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貿易,即透過談判不斷減少貿易壁壘,這些壁壘包括關稅、進口禁令或進口配額等有選擇地限制數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縟節、匯率政策等其他問題

      三是可預見性,在世貿組織中越來越多的關稅稅率和市場規則受到約束,外國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應相信貿易壁壘不會隨意增加。

      四是促進公平競爭。不鼓勵"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補貼和為獲得市場份額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

      五是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給予欠發達國家更長的調整時間、更多的靈活性和特殊權利。

      上述原則顯然有利於維護各個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國自然積極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一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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