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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965548962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 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庭前,我仔細查閱了本案的有關案卷材料,與被告人進行了談話,並對與本案有關的事實進行了調查瞭解與取證,透過今天的庭審,對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瞭解。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被告人張XX構成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張XX無罪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張XX於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

    1、根據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實及被告人張XX的當庭陳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後的供述中,被告人張XX均否認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為,被告人張XX的供述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

    2、該份材料的來源,系在一名偵查人員(詢問筆錄沒有其他偵查人員的簽字可證實)對被告人張XX進行了長時間的傳喚詢問(連續傳喚14-17個小時左右,於早晨5點左右傳喚至晚上十點左右取保候審),並許諾簽字、交錢後放人,進行誘供,被告人張XX在身體極其疲憊、健康狀況極其惡劣(張XX於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進了醫院,住院長達20天)的情況下,於無奈之中在沒有閱讀筆錄的情況下籤了名字。

    二、證人張X英、張X華、張X、賈XX與被告人張XX均有重大矛盾,證言不具真實性。

    被告人張XX與證人張X榮、張X、張X華等人因村委會換屆選舉而產生矛盾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張X與張X華又系父子關係,賈XX系張X華兒子張洪X的同學,這些證人又非常"巧合"組合在一起,均證明被告人張XX有罪,證言能否具有真實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證人張X英、張X華、張X、賈榮剛等人的證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證言也前後矛盾,證言不具真實性,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1、關於作案時間。"交錢人"賈XX、張X、張X華均證實是在2000年的夏天(6月份),而經本辯護人向李XX的鄰居及李X榮調查瞭解,均證實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區的房子拆遷前即4、5月份買的,如此重要的情節,幾個證人均不能"記清",其他細微之處的情節,證人卻又怎麼能記得如此清楚呢?

    2、關於宅基款的數額。證人賈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說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筆錄中又說是12000元,且明確肯定上一次說錯了,並解釋說原定的宅基南北長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 米應是11400元(經辯護人計算,按15米計算宅基款應是10580元,也不是11400元),而賈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證言又說宅子花了 11400元,可見證人賈XX對宅子的價款沒有如實陳述。在2003年9月9日,偵查人員對證人張X、張X華詢問時,明確說:"李桂X、李X英透過賈XX 在你村購買宅基地一處,價值11400元,這已是我們查清的事實",明顯的誘導式發問,試問偵查人員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訴人提供的協議上的價款卻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無法認定。

    3、關於交錢及寫協議的過程。證人賈XX在2003年5月30日證實,他大舅李桂X沒去交錢,李桂X把錢給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錢,賈XX先去的張X華家,在去張XX家的路上,張 X華又喊了張X英,根本沒去張X英家,在張XX家,賈XX把錢放在桌子上,張X英先點的錢,點完錢就回家了,當時沒簽協議,第二天去張X華家拿的協議。在 2003年9月10日的證言中,賈XX又說他大舅和妗子他倆要他跟著去交錢,先去的張X華家,張X華又領著他和李桂X去了張X英家,張X英寫了協議,又去張XX家蓋章,他把錢放到張XX家的桌子上,張X英先回去了,張XX點的錢,點完錢張XX在協議上蓋上了公章,兩次陳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張X英的證言,張X華和賈XX去他家後,他算好了錢數(沒人往張英家的桌子上放錢),寫了兩份協議,又去張XX家蓋章,他也沒見交錢,家裡有事先走了,而張X英在此前曾證實協議是在張XX家寫的,其還親手在張XX家點過錢。

    張 X華於2003年9月9日的證言,說是李桂X和他媳婦、賈XX一塊去的他家,他領著李桂X、賈XX去的張X英家,張X英寫的協議,李桂X拿出11400元錢放在了張X英的桌子上,賈XX把錢拿起來,又去張XX家蓋章,交錢後,張XX在協議上蓋的章。在此前張X華曾說是張XX寫的協議。

    張X在2003年9月9日的證言稱,他到張XX家的時候,張X華、張英、賈榮剛已到了張XX家,賈榮剛把錢放至張XX的桌子上,張XX把錢拿起來,協議在桌子上放著,但張榮沒見張XX蓋章,在蓋章這一情節上張X的證言與賈XX、張X華的證言矛盾。

    4、關於交錢時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張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說:"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張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錢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證人賈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樣說:"張XX在椅子的上首,會計張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張X華坐在旁邊,我開始進門後站離桌子兩米遠的地方",與張 XX說的極其一致。證人張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證言中,也曾說其在張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著,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證言中又說他記錯了。

    5、關於張X是否在現場。賈XX在2003年5月30日說:"是不是有張X我記不很準了",在2003年9月9日,賈XX又說:"我們到張XX家後不久,張X也去了張XX家",原來記不準,怎麼過了幾個月又想起來了?

    透過以上情節的分析與對比,各證人的證言前後矛盾,證人之間的陳述也互相矛盾,這隻能說明各證人證明的情況有可能並非其親身經歷的事實。再看2003年9月 9日證人張X、張X英、張X華的證言,證人均將原來不一致的證言推翻,內容逐漸趨於一致,而以上材料確係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對證人進行的詢問,證人是否串通了呢?從以上情況可看出本案明視訊記憶體在人為操作與策劃的痕跡。

    四、本案偵查階段程式上存在違法現象。

    1、對被告人張XX超過12小時訊問,採用疲勞戰術,張XX於第二天一早住進醫院,幾乎性命不保。

    2、一名偵查人員對被告人進行訊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由相同的偵查人員對證人詢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2款規定。

    4、審查起訴階段二次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均超期限重報。

    5、根據法律規定,職務侵佔罪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管轄,本案不屬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這是本案最大的違法之處。對本案沒有辦案權的檢察機關進行的詢問材料、收集的證據材料均不應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程式不公,難保實體公正!

    綜上,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XX犯職務侵佔罪的證據相互矛盾,證人證言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且證人與被告人存在矛盾,證據來源不具合法性,證人證言不據真實性。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的指控不能成立,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張XX宣告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給以充分考慮並採納。

    辯護人:XXX

    XX律師事務所

    XX年XX月XX日

    對於職務侵佔罪的刑事辯護,律師會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進行罪輕辯護或無罪辯護,這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你還想了解職務侵佔罪其他方面的知識,如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等,你可以到為你辯護網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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