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在離婚協議中,必須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約定。當然,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在離婚協議中不予約定或者一方隱匿等情形而沒有分割也是存在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材料。
如果確實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則需要作如下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這時,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將未盡的財產分割問題寫進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原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則事後發生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對部分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這時,就需要原夫妻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只有起訴解決了。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在離婚協議中,必須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約定。當然,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在離婚協議中不予約定或者一方隱匿等情形而沒有分割也是存在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材料。
如果確實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則需要作如下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這時,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將未盡的財產分割問題寫進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原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則事後發生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對部分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這時,就需要原夫妻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只有起訴解決了。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