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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賓館退房時遺忘了手機,服務員收拾房間時發現手機佔為己有,應該成立侵佔罪還是成立盜竊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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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星城法律人

    成立侵佔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 2 # 長沙傅勇律師

    問題中行為,涉嫌侵佔還是盜竊,可從如下方面分析:

    相機價值的大小,決定是否構罪

    根據《刑法》第270條之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何謂“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侵佔的財物價值在5000至20000元以上。

    侵佔案件,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司法機關不主動追訴。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何謂“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至3000元以上。

    侵佔與盜竊行為的區別

    1、《刑法》對侵佔、盜竊行為均無具體描述

    《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第1051頁)對“侵佔”的解釋是,非法佔有(別人的財產)。

    《現代漢語詞典》(第268頁)對“盜竊”的解釋是,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

    2盜竊與侵佔的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盜竊罪是將別人佔有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是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歸自己所有。

    難題如何解決?

    1、假設遺失在bus上相機被巴士司機收走,拒不交還失主,實踐中一般認為構成侵佔。問題在於,巴士上的其他乘客將相機拿走,是構成侵佔,還是盜竊?

    2、又如,網咖管理員收走上網者的遺忘物品,與其他上網者收走他人的遺忘物品,性質明顯不一樣。

    3、有學者提出“雙重控制關係”的觀點,人們遺忘在車站、飯店、郵局等特定場所的財物具有兩層控制關係:一是財物所有人的控制;二是特定場所的有關人員的控制。

    按照上述觀點,巴士司機為新的持有、控制人,如其他乘客拿走相機,應構成盜竊罪。

    4、但另一種觀點認為,是侵佔遺忘物,還是盜竊遺忘物,區分標準是:遺忘物是處於公共空間,還是非公共空間。處於非公共空間則構成盜竊罪;如處於公共空間,則要看空間管理人是否對該遺忘物成立了新的佔有、支配關係,如是,則構成侵佔罪。

    根據上述觀點,如果認定巴士司機根本不可能注意到,巴士裡有人落下了相機,司機不可能有管理的義務。其他乘客拿走相機,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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