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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案情概要】

    2016年1月小強與小美經人介紹認識,很快確立戀愛關係; 2016年3月,小強向老王購買一輛二手車,價款為6萬元,小強支付老王3萬元,小美透過銀行轉賬將其餘3萬元購車款匯至老王的銀行賬戶。後小強與小美關係惡化,於2016年8月分手。小美認為匯款給小強的3萬元是她借給小強的,從2016年10月開始,小美多次透過電話、發簡訊的方式向小強催要3萬元借款,小強均有回覆。

    【案件焦點】

    小美支付的3萬元購車款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美雖未能提供書面借據,但提供了手機簡訊及通話錄音作為借款的證據,小美髮簡訊給小強催要借款,小強回覆表示願意還錢且與通話錄音的內容互相印證,再結合小美為小強墊付3萬元購車款的事實,小美所提供的證據已經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據此可以認定小強因購車向小美借款3萬元。

    新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後,“電子資料”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收集簡訊、通話錄音等應當屬於電子證據的範疇,如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作為定案依據。

    手機簡訊的關聯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其證明什麼樣的事實;

    第二,其對案件爭議的解決有無實際意義;

    第三,法律對此關聯性有無具體要求。

    在審判實務中,由司法人員根據具體要求予以適用,綜合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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