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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37歲,離婚三年,孩子8歲,因為房子沒我們名過得不踏實,兩人感情破裂離婚。我前夫房子是父母出資買的,沒我們2個的名字,欠的錢前夫在還,孩子我在養,離婚後孩子判給他了。現在,他腦子有病要復婚,我跟他要生活費一千元,他說不可能,他說給我他就喝西北風了,還說不缺我吃不缺我穿的,後來他又說給我了,我跟提房子名子的事,我父母說我是無理的要求,要生活費要一千,說我是犯賤。請問我需要去復一個隨時被掃地出門的婚嗎?那生活費給多久?他是獨子,我重新得到尊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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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言勸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先聽我講一個身邊的真實故事,和你的情況驚人的相似。

    秀(化名)比你大10歲,九十年代初經人介紹與一個獨子結婚,這個男人沒工作幫父母做豆腐,房子是父母的,因為家裡有個惡婆婆,婆媳關係非常不好,夫妻感情也就好不到那去。在秀身懷六甲時,婆婆唆使兒子與她離婚,婆婆下毒陷害秀,差點毒死公公,一計不成又生一方,向秀頭上潑髒水,說她肚子裡是野種,母子聯手硬逼著秀去墜胎,為了證明清白,秀免強生下女兒,恨心的婆婆和丈夫不準母女進門,秀租了一間民房坐月子,婆婆一家沒人上門看過母女。秀在淚水中熬過“月子”,忍心放下女兒,一人回了孃家,婆家單方辦了離婚手續。事隔二年後,不知是婆婆拗不過孫女要媽,還是良心發現,婆婆和前夫將秀又接回家,秀也猶豫再三,但是畢竟思念女兒心切。回來後才體驗了一把“好馬不吃回頭草”。從此,秀又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婆婆虐待、丈夫打罵,為了女兒秀忍著、將就著,又生一兒子。當女兒上大學、兒子十二歲的時候,丈夫在外有了新歡,又逼秀離婚,為了一雙兒女有個完整的家,秀死活不從,丈夫拳腳相加,隔三差五暴打妻子,有時兒子也要遭到株連被打。這不,秀的母子又被掃地出門,在效區租了一件破房子,起早貪黑打短工、幫廚、賣包子、炸油條,腳站腫了、背累駝了,掙錢為了孩子讀書。負心的男人起訴到法院,分居三年將秀"淨身出戶”,因為房子產權是公婆的。多悲哀啊!兒子在秀的努力下,今年考上了市裡的重點高中,秀給兒子一次性交清了三年的學費,含淚下到溫州當保姆,一個近50歲的女人,有多難可想而知。為的是多掙錢,給兒子準備讀大學的學費。

    聽罷這個故事後題主有何感想呢?秀當初嫁給一個無責任無擔當的男人就是錯,吃了"回頭草”更是錯上加錯。不過,每個家庭和婚姻看似相似,但各有所不同。你的情況有很多不同之處,另有很多未知的情況。你與前夫好歹也生活了五六年,他怎麼樣?家人怎麼樣?你應該心中有數,至於複合與不復合自己拿主意。

    本著"勸合不勸分”的原則,還是應該考慮一下復婚,為了孩子有個完整的家庭,重新找回父愛。但是一定要準備好,回頭後一定要調整好舵向,夫妻一定要坦誠相見,彼此學會交流溝通,善於理解包容,相互關心體貼,共同策劃好、經營好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我不相信你會像故事裡的秀那樣倒黴,也不相信你的前夫像秀的男人那樣無賴。看準了,就牽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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