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ikun妤希
-
2 # 雲龍說職場
站在企業立場來說:人家是在維護自己的利益,常言道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所以說是利己行為!
站在勞動者角度來分析:問題說的很清楚,需要你的時候留你,不需要你的時候,走人!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社會需要競爭。做強者。才可以在這個立足下去!
站在法律角度分析:他這是違法行為
人性的角度分析:他這麼做不道德,會受到譴責
最後總結:其實大家都會說後兩種,但其實後兩種真站不住,
不喜勿噴,但是要摸著良心說話,不要自欺欺人!
-
3 # MBA徐老師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
有些企業剛開始用人的時候說得很好,各種福利待遇,各種獎勵制度,哄騙勞動者賣力幹活,當業績完成的差不多用不著那麼多人的時候,就立即找個理由辭退她們,請問怎麼對待這樣的企業?勞動者如何維權?
回覆列表
謝邀我。企業是無權處理辭退職工,如果員工是違章,違法亂紀的行為,應查明違章,違法亂紀的亊實,企業的主管的領導或者是黨委分工負責的付書記找其本人談話。(談話中應具有二人以上人員在座,並做好記錄。瞭解違章違法亂紀的起因,地點,時間。所違法亂紀的損失如何?影響面如何?一一瞭解清楚。),2,根據其本人的表現,以致違法亂紀的動機是主還是次責任分類。3,在談話基礎上召集黨委企業領導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意見。3,企業與黨委書記處理的意見。企業工會意見,本人的意見,三方面的意見綜合作出處理意見。爾後報上級主管部門稽核批覆的處理意見。等上級審批結果。因此,企業管理的黨委書記的只能上報材料由上級主管審批作用。不能動不動辭退了。更不能開除的做法。辭退或者開除必須徑單位的組織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極上級審批。一定按程式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