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業主買有產權證嗎?
10
回覆列表
  • 1 # 曉偉PS惡搞

    具體要看開發商的規劃了,一般車位開發商是沒有權利賣的,但是現在車位都是由開發商進行買賣,因為開發商建立的,也是為了居民的方便,如果買了後期也可以出售,車位產權和房子產權是一樣的。車位一般沒有產權證,但是有車位票據,這個票據後期和物業溝通,或出售該票據,就是出售該車位了!

  • 2 # 黃金時代當家

    首先,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也屬於城市公共設施其中一種。地下車庫的戰備功能作用相當於人防地下室功能。按照國家安全人人有責,人民安全人人有權使用原則。根據國防動員法平戰結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確保人民大眾安全。

    其次,建成的地下停車庫,在和平時期開放給當地群眾優先使用,也是符合誰出資、誰優先享受使用權原則的。

    再次,地下車庫的柱樑結構,也是商品住宅樓的基礎設施,開發商承擔有保護住戶安全的責任,每年維修養護樓房基礎需要大筆維修費。透過有期限方式出讓停車位,既解決住戶停車難。所得資金,除支付安保人員工資必需外,還需定期維修養護小區內各項物業設施。是符合平等互惠互利條件的。

    最後,高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不夠規範,甚至新事物糾紛發生,解決糾紛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處理糾紛經驗不足,物業管理基層保安人員多數是農民工知識少等一系列問題還是存在的。希望大家互相諒解,互相自我檢點那些地方配合不夠。特別是收費多少問題、經費怎樣使用、需要怎樣改進。

    多協作、少埋怨,有福同享,有事大家辦。

    才能和諧相處,妥善解決問題。

  • 3 # 強歌1122

    政府號召開發商蓋樓必須建地下車庫一是解決停車難的問題,二是用於人防工程建沒。應該租賃不該出售。現在有相當一大部分售不出去,售價比車都貴 ,所以有些人認為划不來,不買 ! 在各地都有大量的閒置現象,這種現象應急待解決 ! 有些物業認可閒置也不外租,白白浪費了有限資源,實在可惜。希望政府部門有個正確的引導及處理的解決方案,盤活經濟,讓其得到有效地利用 !

  • 4 # 阿沙58141898

    這個很複雜,難以說清楚的。現實中,地下車庫,有沒有權產開發商都照賣不誤。關鍵是你買了有沒有產權。有的話,你可以辦產權證,還可以轉手給別人,沒有,你實際上等於長租一次性付款,買和月租年租沒有什麼區別。那麼,你事先要搞清楚(到房管局去查詢)該樓盤地下車位是否確權了,或者能不能確權。如果你能看到它的規劃設計資料也可以知道詳情。如果看到是人防地下設施就說明沒有產權,不能確權。它是政府要求開發商高姿態建的公物,戰時用來防空的。平常也可以暫用於停車,但戰時統統不準停,只能讓人去躲避。就算是開發商花錢建的也不給它產權,它不建的話連地皮都拿不到。這正如政府要求建的配套學校,它只能是白送政府。沒產權,但平時(戰時不是)使用權還是給它,所以它有權出租,算是對它投資的補償。現在市區樓盤地下車庫大多屬於人防設施,其實不能真正叫車庫,沒產權的,"賣"給你其實是長租給你,當然你也可以轉租給別人,僅此而已。哪天政府要你滾蛋都可以,不會賠你錢的。

  • 5 # 三劉子20801

    這個問題很簡單也很煩瑣,地下車庫產權一般分兩種,人房工程歸國家所有,業主可在物業管理下使用,還有就是歸開發商所有,一般以銷售和租賃給業主使用,同時也歸物業管理。所以只要搞清楚了開發商在開發該地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的相關產權屬性就好回答上面的問題了。

  • 6 # 農村張大帥

    那要看開發商有沒有獨立產權證了。一切辦不了獨立產權證的地下室、停車位都是全體業主的,開發商無權非法佔有,也無法轉讓的,小區業主可以去訴訟的。

  • 7 # 四點觀察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透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呼叫,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所以不用擔心。

  • 8 # 子嫄科技

     如果地下車位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應該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用,嚴格地說是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給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但是...但是....很多小區的地下車位,確實是開發商在大張起鼓在賣.....

  • 9 # ha345

    地下車位首先從地面往下挖,地面積是業主購買的。地下面積算誰的。如果是開發商的。那我們的政府可以賣地面面積。然後再把地下分成若干層來賣。經濟發展更有希望。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貓一生換幾次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