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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經趣彈

    二零一三年,中國第一個自由貿易區在上海掛牌成立;二零一五年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區相繼成立;二零一七年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陝西自由貿易區陸續揭牌;二零一八年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從一枝獨秀,到四朵金花,再到“13716”的新格局,近六年來,在上海自由貿易區的示範作用下,中國的自由貿易區逐漸擴容,迄今為止,中國境內已有十八個自由貿易區,並且總體呈現出“南多北少”分佈。

    隨著自由貿易區的越來越多,不僅引發我們進一步思考,自由貿易區建設能否有效抑制地區製造業空心化呢?

    由於製造業空心化歸根到底屬於產業分工問題,在新古典貿易理論框架下,自由貿易區建設能夠實現各國資源和市場互補,產品生命週期的貿易與經濟增長模型曾提到,自由貿易區建設能夠帶來國際技術擴散,均有利於深化製造業分工的比較優勢。因此,自由貿易區建設對於製造業分工的潛在好處如下:

    一是透過貿易便利化能夠為地區提供廉價高質的資源與中間商品,提升製造業企業利潤和生產效率;二是透過投資便利化形成外資集聚,促進地區形成規模經濟和最佳化資源配置。

    據最新研究結果表明,自由貿易區建設總體上對地區製造業空心化具有抑制作用,體現為一種政策“利好”。自由貿易區建設透過貿易便利化產生的中間商品進口促進效應會降低製造業的中間商品投入成本和增強中間商品技術溢位,從而抑制地區製造業規模空心化和效率空心化;同時,自由貿易區建設透過投資便利化產生的外資集聚規模經濟效應會帶來水平技術溢位和垂直技術溢位,會抑制地區製造業效率空心化。

    實際上,自由貿易區透過貿易便利化和投資便利化對地區製造業空心化的抑制作用已經初具成效。基於此,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對高技術涵量的中間商品關稅減免和大力推行“單一視窗”等貿易便利化通關制度,以確保地區製造業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多樣化和高質量中間商品得以滿足,並降低其進口價格,為抑制地區製造業規模空心化和效率空心化創造良好的貿易條件;同時,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還應將政策重心放在投資便利化上,透過合理的產業規劃和佈局來吸引外資集聚,推動技術成果轉化與交易平臺建設,為抑制地區製造業效率空心化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聶飛,2020)

  • 2 # 南夢北別

    自貿區是指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相互徹底取消商品貿易中的關稅和數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流動

    自貿的好處是

    1出口退稅

    2進出口經營活動權

    3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

    4金融外匯管理

    5行業准入

  • 3 # 史星海

    自貿區的定義:就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取消關於進口商品的數量及關稅,促使商品自由流動。但成員國對非成員國的進口商品數量及關稅有限制,只是相對自由。

    關於好處:

    1、有利於各國的商品自由流動。

    2、促使各國商品交易。

    3、促進地區的發展。

    4、帶動各國的經濟發展。

    5、增加各國就業機會。

    6、帶動各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7、引導其他產業發展。

    等等其他好處。

  • 4 # 一排大叔

    1.出口退稅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貨物流通實行真正的備案制度,海關對貨物的手冊管理轉變為對企業實行賬冊管理,貨物、物品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視同出關,憑出口報送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2.進出口經營活動權

    在2003年海關總署發文,已對天津、上海、廈門、深圳四地的保稅區內企業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在此基礎上,應擴大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範圍,包括:

    (1)進出貨物不受數量限制;商品可拆散、儲存、分級、分類、修理、再製造、重新包裝、重新標鑑、清洗、銷燬、與外國或國內商品混合或重新出口;

    (2)運進所在國其他地區的商品可是原來貨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是原樣、也可以加工後進口;

    (3)對進出區的經營活動不加限制,例如已納稅的進口貨可以從納稅地進入區內與其他貨物混合後,再免稅進入納稅地等。

    3.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

    (1)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複手續,同時深入推進港區一體化管理體制,完善從碼頭到保稅區的專用通道和形成海陸空立體多式的聯運體系。廈門海滄保稅港區等區域已在該方面進行嘗試,應進一步推廣至其他保稅區。

    (2)海關根據...1.出口退稅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貨物流通實行真正的備案制度,海關對貨物的手冊管理轉變為對企業實行賬冊管理,貨物、物品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視同出關,憑出口報送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2.進出口經營活動權

    在2003年海關總署發文,已對天津、上海、廈門、深圳四地的保稅區內企業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在此基礎上,應擴大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範圍,包括:

    (1)進出貨物不受數量限制;商品可拆散、儲存、分級、分類、修理、再製造、重新包裝、重新標鑑、清洗、銷燬、與外國或國內商品混合或重新出口;

    (2)運進所在國其他地區的商品可是原來貨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是原樣、也可以加工後進口;

    (3)對進出區的經營活動不加限制,例如已納稅的進口貨可以從納稅地進入區內與其他貨物混合後,再免稅進入納稅地等。

    3.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

    (1)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複手續,同時深入推進港區一體化管理體制,完善從碼頭到保稅區的專用通道和形成海陸空立體多式的聯運體系。廈門海滄保稅港區等區域已在該方面進行嘗試,應進一步推廣至其他保稅區。

    (3)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必要求一一對應,只要基本吻合即可。

    4.金融外匯管理

    在區內放鬆金融管制,實行金融自由化。其主要內容:

    (1)放寬或取消對銀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

    (2)減少或取消對銀行貸款規模的直接控制,允許業務交叉;

    (3)允許更多的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新金融市場在區內的設立;

    (4)放寬外國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限制及對本國金融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的限制,減少外匯管制,放開經常專案下的貨幣兌換;

    (5)在匯率制度的安排中增加匯率的靈活性。

    5.行業准入

    對於在保稅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有關物流行業的外資進入領域問題,也可以不受中國“入世”承諾的開放時間表限制,允許外資提早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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