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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揚帆149958001

    一:美國法律規定:禁止把美國高科技及高科技產品轉賣或應用到被美國禁止出售的國家。而這些國家中包含伊朗。美國這一法律應用於所有美國企業所簽訂的商業合同,即包含在合同條款內。

    二:華為與美國簽署了購買美國高科技產品的商業合同,合同中很自然也包括上述條款。

    三:美國在調查中發現,香港的SKYCOM公司在與伊朗合作的專案中應用了部分美國高科技產品,而孟晚舟為該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進一步調查中發現該專案是伊朗軍方建立的一個軍事通訊系統。

    四:美國在調查中發現SKYCOM與伊朗的往來資金是由匯豐銀行進行操作,於是對匯豐銀行展開調查。調查結果是SYKCOM及孟晚舟本人涉嫌欺騙匯豐銀行使其違反美國禁止與伊朗進行軍事專案的賬目往來這一規定,美國為此對匯豐銀行罰款8億美元。

    五:美國與加拿大簽有司法合作協議,故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抓,但孟晚舟要引導美國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條件,也就是引渡的罪名必須是美加兩國都認為是犯罪的罪名。因此,美國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引渡罪名是“欺詐”。具體來說是:孟晚舟向匯豐銀行進行欺詐,使其違反美國法律參與到伊朗的軍事專案資金業務中,致使匯豐銀行損失8億美元(被罰款)。而“欺詐”也是加拿大法律認可的罪名,因此符合“雙重犯罪”。

    六:由於孟晚舟同時是華為的CFO及SKYCOM的股東,這是為什麼美國向其開刀,而餘成東出入美國完全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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