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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一、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和一物之上不得設立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物權。主要表現一物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同一物上不得設立兩個以上用益物權、同一物上設立兩個以上擔保物權時依先後順序確定效力。

    二、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優先原則,即指同一物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存在,或者該物權的標的物也為債權給付的標的物時,成立在先的物權有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的效力,物權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物權優先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同一物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存在時,成立在先的物權有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的效力。

    第二、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也有債權時,無論物權成立於債權之前或之後,它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三、物權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也要保護善意第三人。

    四、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物權人對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礙而出現缺陷時,為回覆其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而產生的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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