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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頒佈,如果租到他有居住權,但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他自己不住,出租給我。 如果,發生糾紛,承租人會有什麼損失? 如:產權發生變更,擁有居住權的人和我的租賃關係還有法律效力麼? 再有租賃合同,固定租價,最長可以籤多久受法律保護。 如果,籤長期(10年以上,甚至20年)固定單價租賃合同,受法律保護的程度。 再引申置,長期合同固定單價,租到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的房屋,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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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當承租人想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首先要確定該房屋的證據手續是否齊全,比如房產證、購房合同、房產共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都要讓房主備齊;然後,雙方應該親自驗收房屋,做好交接工作,一定將房屋設施裝置有效性、安全性、操作效能在合同內寫清楚。

    房屋驗收達到自己的預期目的,即可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最好使用正規公共租賃平臺版本,詳細記載租賃期間的權利義務,租賃期限越長越應該具體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以防止後續發生糾紛各方都會扯皮,打官司無事實法律依據。

    民法典實施後,產權可以與居住權分離,讓承租人居住權更有保障。產權人如果想長期租賃該房屋,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十分關鍵。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雙方最好做租賃合同公證。

    因為長時間租賃容易引發糾紛,各方雞毛蒜皮小事兒都會引發訴訟,必須做好公證,防止雙方任意反悔。比如租賃期間租金變化問題,一定約定清楚是採用一次性固定租金,還是隨時間持續變化按照市場規律搞浮動租金等,必須寫清楚。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想轉給次承租人居住,與原房主如何辦理手續,是否准許承租人自行決定轉租等一系列問題,必須寫在租賃合同內。如果約定不清楚,承租人的權利受到影響,自然不能保障次承租人的權利。沒有約定的前提下,一般轉租行為需要出租人同意,對承租人顯然不利。

    在租賃期限內,如果產權人(房主)將房產變賣,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而當承租人表示放棄購買房屋時,房主自然有權選擇其他購買人完成產權交易,但是買賣不破租賃仍然有效。即房產雖然變更為新的房主所有,但是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仍然需要繼續履行。

    買賣不破租賃在民法典規定中有個例外,就是房主的近親屬或共有人想購買該房屋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無法對抗的。包括房主申請法院拍賣房產時,應該提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沒有參與拍賣程式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房主未通知承租人賣掉了房產,承租人只能提出賠償請求,不能對抗買受人的購買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

    像租金這種問題在整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內都是非常關鍵的條款,必須清楚明確的寫在租賃合同內,寫的越詳細越好。尤其是長期租賃合同,必須明確租金繳納方式、期限、變更條件等。比如固定租金模式,就必須明確租賃期限內租金永遠不改變,每期只能繳納1500元租金,無論租賃市場怎麼變化,雙方均不得變更,也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必須返還守約方所有前期租金並賠償損失,雙方合同仍然需要繼續履行。

    長期租賃合同必須做好公證,因為這裡不確定因素太多了,發生糾紛的機率很大,只有清楚約定各方權利義務,才是長遠租賃合同的有力保障。不然,雙方發生糾紛,很快就會解除租賃合同,甚至起訴到法院也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雙方之間一旦發生糾紛,除非能協商解決,否則只能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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