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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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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聲叫我董先生
董先生個人觀點:
一,不論孩子孝順或者不孝順,老人都應該有自己的房子。
二,只要不簽署任何的檔案,法律上講沒人能搶走你的房子。
三,實在不行,可以賣了房子去別處生活。
四,言傳身教很重要。你孝敬了父母,你的孩子也不會差到哪裡去。
五,連老人都不能孝敬和贍養如果不是精神有問題,估計也不會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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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陽光麗女
找律師諮詢一下,做個公證書,等你百年之後房子給誰,這樣就把兒子給止住了,一定要求助法律,要不你會一無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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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生幾度心涼
老人絕對不能把養老的寶押壓在兒女身上!
有句老話說得真好,爹有娘有不如自己有,丈夫有還要伸伸手。
作為已經喪夫的老人,能平靜安詳地度過餘生是自己要考慮好的問題。老人有房子,兒子覬覦,想賣了拿錢,要態度明確的表示不答應,把房產證等自己收好,不要簽署任何檔案,告訴他房子只能在你百年之後他才有繼承權,現在想都別想。
房子是喪夫老人的最後保障,不能被兒女的花言巧語就放棄或過戶,喪失了她,就使自己處在一個很尷尬的位置上,一旦兒女不孝,不聞不問,那麻煩就大了,自己的晚年將會很苦,很被動,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老人要有主見,對兒女的不合理要求要堅決拒絕,要給自己留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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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ZS湛江
其次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劉奶奶佔據房產份額的3/4,達到處分共有的不動產的條件,所以劉奶奶有權決定處分該處房屋,劉奶奶可以向李銘購買其手中1/4的份額,如果李銘不願,劉奶奶還可以到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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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音山人1
生養出這樣不孝的兒子真是不幸!
老年失伴,兒子不想法來安慰母親孤獨的心,反而要想法算計母親,造成母親的不安定!讓天下辛苦養兒育女的母親真的很心灰意冷!
有這樣的兒子不管母親怎樣做,都註定是沒有幸福的晚年了。
保住房子又能怎樣,這樣的兒子肯定會惱羞成怒,讓母親比真的孤寡老人還要無依無靠!真的孤寡老人別人會樂意伸以援手,但對於這樣有兒子的老人,礙於她的兒子,別人想幫她也會討不了好,為了少惹麻煩,只能袖手旁觀了!
唯一可憐的辦法只有賣房之前,和兒子兒媳寫好協議,做好公證,要兒子兒媳同意接納自己在一起生活,具體怎麼操作,最好請親族裡見過世面的長輩出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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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奶奶今年76歲,自從1年前老伴李大爺去世後,身體一直不太好,尤其是有件事一直是劉奶奶心裡面的刺。
劉奶奶的獨子李銘(化名),自從李大爺去世後,就一直惦記著老兩口住的房子,想著賣了能給自己置換一套大點兒的房子。這套房子是李大爺當年單位分得的房子,並在90年代房改時買下。老兩口一直住在這兒,把這房子當成養老的房子,街坊鄰居也都熟悉。而且劉奶奶老兩口在李銘結婚時就已經用半輩子的積蓄在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全款買了套兩居登記在李銘名下,雖然房子不太大但也有80平。
兒子一心想賣掉自己的房子,讓劉奶奶有些心灰意冷,在和兒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劉奶奶找到了律師,諮詢如何才能保住自己養老的房子?
【分析】首先事件中所描述的房子應該屬於劉奶奶與李大爺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大爺去世後,屬於李大爺的二分之一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劉奶奶和李銘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應平均分得這二分之一的份額,每人四分之一。最終該房產劉奶奶佔1/2+1/4=3/4份額,李銘佔1/4份額。
其次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劉奶奶佔據房產份額的3/4,達到處分共有的不動產的條件,所以劉奶奶有權決定處分該處房屋,劉奶奶可以向李銘購買其手中1/4的份額,如果李銘不願,劉奶奶還可以到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