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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跟原單位簽訂了競業補償的協議,是說12個月內不在同行業內任職,可按月領取競業補償金。若我離職後沒有就業,可否領取競業補償金呢?煩請懂的大神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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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聊職場

    離職後沒有就業,當然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按約定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當然了,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關於競業限制,具體情況可看下前段時間我寫的一篇文章中的部分內容:

    1.用人單位只能與掌握商業秘密的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諸如銷售、財務及高管秘書等崗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將競業限制範圍無限放大,與普通員工也約定競業限制。

    2.即便勞動者確實掌握商業秘密、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協議無效。

    3.競業限制協議最好在員工在職期間簽訂,入職時就知道目標崗位會接觸商業秘密的,最好隨勞動合同一起簽訂。競業限制期限不能無限長,最多不能超過離職後2年。

    4.競業限制補償金最好在協議中明確,標準由雙方協商。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標準,有爭議時一般會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裁定月補償金標準。不同地區執行的標準有所不同,認同30%的居多。當地無明確規定的,建議企業主動參照該標準約定。

    5.違約金數額不應畸高,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收入情況、補償金標準及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確定,否則訴訟中法院可能會進行調整。

    6.用人單位應按約定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認為超過3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就可以單方解除協議,有些地方執行的是不超過1個月。員工在職期間在工資中發放的保密補貼等專案,不能與補償金等同,應視為員工工資組成部分。所以單位不要弄巧成拙,認為平時發了保密補貼,離職後就不用再支付補償金了。

    7.對於單位不按約定支付補償金是否就意味著協議自動解除,目前各地觀點不一。為保險起見,建議勞動者在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第2個月,先透過EMS書面催討一次。滿3個月後仍不支付的,再透過EMS寄送一份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書,寫明解除原因是單位不按約定支付補償金。同樣,快遞單上要寫明文書名稱,並妥善儲存回單及文書影印件或照片。

    8.競業限制協議履行過程中,單位可視情提出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員工有權要求單位額外多支付3個月補償金。有些單位財大氣粗,認為我幫員工支付了競業限制違約金就可以高枕無憂了。這種想法有點天真,勞動者違約,除需支付違約金外,原單位仍可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9.單位如果錄用了有本行業競業限制的員工,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單位錄用員工特別是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及市場人員時,最好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原單位確認,順便也做了背景調查。聯絡不上原單位的,最好讓員工籤書面承諾書,可以和其餘需要承諾的事項一起融合在入職登記表中。

    10.用人單位為維護自身權益,最好在給勞動者出具的離職證明中註明其是否受競業限制協議約束,並註明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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