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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加班超過六十個小時,禮拜六不上班還扣錢,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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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螞蟻說成長

    當然不合法了。但現在人們出於怕丟工作的想法,只能是預設這種行為。

    如果你是在北上廣,這些一線城市,工作機會多,那就不需要預設,直接重新找工作得了。

    如果是在小地方,工作機會不多,而且整個環境都是這樣,那這個還真沒有好辦法,自己來創業吧。

  • 2 # 佘掌櫃珠寶首飾

    在工作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加班的情況。中國也有相關的法律對其加班費用進行規定。一般情況下,我們加班是有加班費的;但是也會遇到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情況,我們應該怎樣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加班不給加班費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準備勞動合同、加班證明等證明材料。

    如果沒辦法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用人單位合法扣減職工工資的四種情況分別是:

    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需要提醒的是,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職工有權提出糾正。

  • 3 # 普惠法律

    加班的法律規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二、法定工作時間是多久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4 # 老趙184086319

    這樣肯定不合法。可話又說回來了,你嫌加班累可以不幹,可以離開,說別的沒用,你覺得不合理也的合理,因為你是僱工,沒有能耐,不服你找勞動工會等部門反映,看看你能不能保住現在工作。

  • 5 # 打工路上一路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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