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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2001年的時候,國務院釋出了《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就對村委會公章的管理作出了指導。《意見》第二條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並且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保管人,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方可實施。也就是說,村委會的公章要讓全體村民信任的專人來保管。

    同時,意見第二條還提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這個主要就是為了防止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為同一人後出現亂用印章的情況。

    所以,為了確保公章使用合規,一般村委會都會指定專人進行印章的保管(大多數村子會指定村文書保管),不用的時候鎖在村委會櫃子裡,用的時候拿出來就好了。

    但是在某些農村,因為農村工作的特殊性,有時候就是半夜也會有村民去找文書開證明,所以有的村子印章一般都由文書隨身攜帶,晚上也就帶回去了(這一點可能不是很合規,但是農村也沒辦法)。

    所以,村委會的印章並不是放在村委會主任家裡,也不應該由村委會主任保管,而是應該放在村委會辦公室由專人統一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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