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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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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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娛非彼娛
首先,勞動者未履行手續提早離開單位,違背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他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與批評。
然後工傷這件事,勞動者應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處理問題。勞動合同其實對此是有所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屬於工傷。但是由於勞動者提前下班,不屬於工傷。
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是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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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圖圖加油
早退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於該行為,企業有相應的自主權,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作為另一層法律關係,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為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
首先,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維護弱勢群體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取消原《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的規定,即體現了這一立法目的。
其次,國務院法制辦2005年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給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答覆中已經明確。覆函內容為:你辦《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遼政法〔2005〕12號)收悉。經研究,並徵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覆如下: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已將“機動車事故”修改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最後,中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認定一般不追究傷害事件的原因、程度和性質。除非工傷職工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凡事都有兩面性。合法的未必合情,合情的未必合理,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現實中,有些工傷職工的違紀違章行為,確實也給用人單位的管理秩序帶來一定影響,甚至引起了不好的效應。但是橋歸橋路歸路,一碼歸一碼,工傷是工傷,至於其它方面,只能透過提高職工素質和加強規範管理來內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