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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卞金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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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管新規看中國金融監管脈絡
在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三大金融監管檔案。上述監管檔案的頒佈迅即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關注,畢竟事關中國百萬億元的大資管走向,於是各種解讀五花八門,讓人很難迅速瞭解未來的中國金融監管脈絡和資管走向。
如果仔細閱讀上述指導意見,會發現這次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和決心很大,志在扭轉目前的金融亂象和不合理的金融格局,而且指導意見細緻入微,但又不乏頂層設計和組合拳,比如這次的金融體系重構和人事安排充分體現了統一監管的路線,郭樹清書記和易綱行長的雙頭機制又融合了央行與銀保監繫統,雖然證監繫統人事似乎沒有串聯至央行,但易綱行長在博鰲論壇的講話中明確提出了證券公司的開放,很顯然證券監管不可能孤立存在,未來“一行兩會”將在劉鶴副總理的領導下,實施真正的統一、混業監管,讓中國的金融監管不再“五龍治水”、監管打架、監管競賽、監管套利,當然也不排除在執行過程中走樣,但這次從體制、機制和監管法規上進行系統性改革,其決心可見一斑。這次資管新規開宗明義就強調要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而不再糾結適用哪個上位法來界定此次新規的法律從屬關係,細緻的指導意見更像一部金融監管法,這可能也是市場爭議最大的部分,如果監管和法規面面俱到則很有可能會抑制金融創新,但如果太鬆又會縱容金融亂象和金融詐騙,如何平衡好二者的度將成至關重要。
從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首位和定為核心監管目標沒有問題,自然要全力防範和守住底線,但要避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傷害市場生態環境。以目前的金融監管為例,為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急速去槓桿和全面穿透式監管讓市場流動性出現了蒸發,金融市場不但沒有快速穩定和安全,反而被釜底抽薪,市場流動性又缺乏補充機制,資金成本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因為供求關係改變而不斷抬高。因此,在嚴監管的情況下必須要注重市場流動性平衡和流動性供給,反而休克療法會加劇市場波動,畢竟危樓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監管應該講求節奏和策略,避免金融監管本身製造系統性金融風險。
另外,我們要清楚金融監管的核心宗旨和核心目標究竟應該是什麼?金融監管究竟應該唯上是從還是對下負責?究竟應該監管誰?
其實,以前中國證監會網站頂端的那句口號應該是監管工作的核心,“保護投資人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現在已經改了這句話,估計是沒有落實好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務,再提這句口號有點不好意思,畢竟這些年的實際情況是中小投資者99%都成了韭菜,不但沒有被保護反而成了受傷害的物件,這也是中國股市信心不振的主要原因,顯然監管宗旨和目標偏離了。那麼,現在如果一味強化防範系統性風險,則法律框架與監管安排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就會發生輕微改變,畢竟投資者的盈虧引不起系統性風浪,只有大的金融機構才是系統重要性組成,應該重點監管他們的行為,而不是重點保護他們和縱容他們將風險轉嫁給中小投資者,如此一來則會走偏。
只有讓監管者明白了該監管誰和該保護誰之後,監管才能走上正路,市場才能迴歸市場。因此,一定要平衡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之間的關係,尤其在監管執行過程中避免走偏,爭取讓二者統一目標,防止厚此薄彼。
這次,監管新規的監管宗旨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監管部門不再為投資者當保姆,不再重點關注投資者免受市場波動的風險或損失,而是防範管理人或受託人的欺詐、瀆職和利益輸送,以確保投資基金或資管計劃遵守公平、透明的經營原則,並向投資者儘可能充分地告知投資風險。從“買者自負”的原則來說,確實應該如此。由於投資者承擔風險而非基金管理人承擔,對資管機構的監管主要是行為監管,不同於對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審慎監管。再加上設定專業性金融法院為金融維權開通了通道,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和專業化審判,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這次監管目標除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外,打破剛性兌付也是重中之重。此次在資管產品的定義中明確資管產品不允許承諾保本保收益,如果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並明確了剛兌認定的方式,基本囊括了目前金融機構實現剛兌的主要手段。或許有人會好奇,金融監管的目標應該是保護金融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但為何在遇到兌付困難時沒有優先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反而明文禁止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其目的很顯然就是為了堅決打破剛性兌付,減輕金融機構的連帶風險責任,從而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而且這次新規將“資產管理”界定為“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這一定義其實是對“資產管理”內涵的揭示,是代理人業務模式,即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客戶利益進行交易,是客戶利益的守護人,對客戶負有信義義務,資產組合的表現無論好壞最終都歸屬於客戶,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客戶,即它們不在資管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但資管機構負責管理這些資產並向客戶承擔專業化把關的責任。如此一來,就要求投資者必須要了解和熟悉金融投資業務,不能再閉著眼睛投資,如果投資者失敗就得“買者自負”。
之所以會出臺這樣的金融監管規則,主要是由於此前的金融分業監管和亂象叢生的金融風險,要求化解剛性兌付的風險隱患和釐清含糊不清的金融委託權責關係,讓金融監管和金融維權有章可循,讓金融從業者和金融機構合規運營,讓金融市場理性健康。
這次新的金融監管思路清晰,立意較高,希望在監管執行時切勿走偏。防止從嚴監管的新規成了官本位監管的依據,而忽略市場感受和不尊重市場化規則,防止讓金融市場止步不前。因此,一定要平衡好監管與市場創新發展的節奏,要高度理解金融監管和資管新規的深層次含義,要適應市場化發展和市場化監管的大潮,尊重市場化規則,構建法治化的市場環境,減少人為、行政化的過度干預,讓市場提高市場化和自我修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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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對於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應該重點發展以下方面:
首先,金融體系發展要有明確的目標。尤其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金融更加重要,只有制定更加明確的目標,監管才能有的放矢,不偏離目標。
其次,要構建完善的生態系統。監管有很多層面的監管,主管部門可以監管,另外一些協會、中介組織、媒體甚至投資者都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管作用,要把各方的積極性都發揮出來,才能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另外,嚴格法律法規,打擊腐敗,可以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