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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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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孤獨1749
告知書是醫院履行治療風險告知的一種常用形式,因為有些治療措施尤其是疑難疾病的手術有很大風險,需要家屬自己選擇是否同意承擔風險,這也是前期把責任劃分清楚的無奈之舉,一般如果醫生是按照正常醫療操作規程治療,即使病人出現意外,醫院也是沒有過錯的,這時候可以算免責條款。
但是更多的情況下醫生以及醫院還是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醫療糾紛相關司法解釋就是這麼規定的,患者只需要證明有損害後果,和醫院有實際發生的醫療關係,而醫院必須證明自己治療沒有過錯,以及患者損害後果和醫生的治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如果醫院方治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即使簽訂告知書,也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一般是醫院負責賠償,因為醫生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因此,可以這麼說,只要醫生自身沒有過錯,後期治療出現的意外,醫院方在告知書籤署時就已經說明了,此時可以說的上免責,免除的是即使正常治療,仍然有一定機率出現的意外情況,這是無法避免的。除此以外,其他只要醫院方治療存在過錯的情況,都是需要賠償患者的。如何確定醫院方是否有過錯,一般只能依靠第三方的專業鑑定程式,透過專業性的醫學鑑定手段,可以科學查清患者受損的原因,從而判斷是否是醫院方治療的過錯,為審判程式服務,現在法院對於醫療糾紛幾乎是走這樣的程式。
告知書,即知情同意書,是患者表示瞭解醫療風險並自願進行醫療治療的書面證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情同意書是為了讓醫務人員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它的目的在於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醫療行為和接受何種醫療行為的自由,如果醫務人員沒有全面履行告知義務,沒有告知足以影響患者決定的資訊,醫務人員的行為就構成過失,患者因此遭受損害的,院方應就該過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在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充分、有效的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且沒有違法違規,鑑於現有的醫療水平無法完全避免風險的,知情同意書則成為醫務人員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患者承擔醫療風險的書面證明,從而可以實現法律風險的轉移。
在醫療糾紛中,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知情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因為,知情同意書的簽署只表明醫生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不代表其他的醫療行為就沒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知情同意書的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出於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醫務人員可以在沒有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對患者採取救助措施。
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後發生醫療糾紛院方是否能夠免責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無論醫務人員還是患者都應重視知情同意書的簽署程式,雙方各自履行好自己的權利義務,更有利於促進醫患雙方的關係,緩和現如今日益激化的醫患矛盾。
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