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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學冬的最可愛的小仙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區域性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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