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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子過得開心

    2004年高考,山東聊城市冠縣的農家女陳春秀考取了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類專科分數線27分。可是她填報志願山東理工大學後,始終沒有等來錄取通知書,只好“抱憾”外出打工。

    十幾年後,為重拾大學夢,陳春秀參加成人高考,竟然發現學籍系統裡有“陳春秀於2004年被山東理工大學錄取”的資訊。系統裡的“陳春秀”跟她的身份資訊完全一致,只是照片頭像不同。

    是不是被人冒名頂替了?後來的調查證明確實如此。頂替上學者陳某某當年高考的分數為303分(文科),比文科類專科分數線低243分,2004年高考後改名為“陳春秀”。

    事件曝光後,山東省相關部門迅速啟動調查工作。陳某某承認了頂替事實,同時聲稱由其舅媽(現已去世)找中介代辦。目前,山東理工大學對陳某某的學歷啟動了登出程式。學信網顯示,登出時間為2020年6月9日。

    法律解讀

    結合以往案例,冒名頂替上大學一般要經歷獲取受害者身份資訊、更改頂替者戶籍資訊、獲取受害者的檔案、攔截受害者錄取通知書等多個環節。這其中,核心在於偽造或變造頂替者身份資訊,屬於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明顯違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冒名頂替上大學,往往還涉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貪汙腐敗、濫權瀆職、招收學生的徇私舞弊等。

    關於濫權瀆職,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行賄受賄,刑法第八章也作出一系列規定。

    關於招生學生的徇私舞弊,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責任,如何賠償受害者,社會公眾同樣高度關切。

    從以往案例來看,透過民事訴訟索賠,常常會遇到受害者自身損失難以量化的問題,導致相關案件的審理顯得曲折複雜。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當前針對受教育權被侵害如何賠償,國家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建議進一步完善、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一些專家認為,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容侵害。有關部門應完善制度規定,冒名頂替一經查實,對受害者給予相應救濟。

    高考及招生關係個人的前途,也關乎國家的發展,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堅決杜絕任何暗箱操作。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必須迅速查明真相,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給社會一個交代。同時,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制度建設,追根溯源、正風肅紀,堅決堵住暗箱操作的漏洞。

  • 2 # LWDwd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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