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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埃及記》
1620年8月7日,快要天亮的時候,一名73歲的赤身裸體的老太太,被粗魯計程車兵從一個大木箱中拖出來,帶走關進監獄。這個老太太被指控的罪名是:施展巫術害人的“女巫”。
她叫卡塔琳娜•開普勒。沒錯,她就是著名天文學家約翰尼斯•開普勒的母親。
開普勒當時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家數學家,久員盛名,享有崇高地位,他的母親怎麼成了“女巫”呢?這要說到歐洲中世紀的兩個黑暗瞬間:燒死異教徒和獵殺女巫。
燒死異教徒好理解,歐洲中世紀強制人們只有一個信仰,思想不同的異己者,受到打壓。
那麼“獵殺女巫”活動是怎麼一回事?14世紀,一場“黑死病”,洗劫了整個歐洲,讓歐洲人口幾乎減半。在有些嚴重的城市,人口幾乎死絕。當時歐洲是神學壓過科學的時期,人們“黑死病”形容為“魔鬼帶來的瘟疫”,他們認為巫師施展巫術傳播了瘟疫。
於是人們“談巫變色”,遇見巫師都是燒死而後快,而受害者多為女性,這就是“獵殺女巫”活動。歐洲中世紀,從1480年到之後的300年間,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女性被認定為“女巫”,遭到迫害。
那麼怎麼就被認定為“女巫”呢?只要有人指控基本上就跑不了,什麼小寡婦、老處女、不合群的女人,都是高危人群。假如你今天跟鄰居吵架了,明天說不準就被說成“女巫”。看到了吧,哪來那麼多女巫,都是無厘頭的指控。
什麼看見她穿牆了;什麼她偷竊了男人的生殖器;什麼她詛咒別人生病;什麼她騎著掃帚飛來……而歐洲各國的法官們,還要引用法典,一本正經的審判一番。
審判也簡單,問你承認不承認。承認了?那麼絞刑、火燒,立即處決。不承認?那麼比滿清十大酷刑還要殘酷的幾百種刑具,會逼你承認。
他們是這樣說的——要是在酷刑中死亡,說明她罪有應得,確定她為女巫。要是在酷刑中活下來,說明有魔鬼在幫她,那麼也確定她是女巫。看看這些酷刑吧——統統赤身裸體綁在鐵製椅子上,滴蠟燭、潑錫水、烙鐵、針刺、鞭打、拔牙......在百十年中,也只有幾十個人,挺過了超過50種刑具的折磨,堅決不認罪。從而被認為是清白的,得以無罪釋放。
【注】:當時有規定——法官要結案,必須得到犯人認罪的口供,不然就沒法定罪。人們被指控為“女巫”之後,不允許自我辯護。理論上,“女巫”想要自證清白,有兩條路可走:一、不管承受多少酷刑都不認罪(這個在酷刑中基本都扛不住。可能要被酷刑折磨好多年,大部分在酷刑中就死了)。
二、找有地位的人替自己辯護(這個很困難,成功率很低。辯護的人很大機率會被誣陷為同夥)。
前面開篇提到了開普勒的母親卡塔琳娜,就連卡塔琳娜自己的另一個兒子,甚至都指控母親“坐死了一頭牛”。
開普勒以財產和生命做擔保,才獲得辯護資格。前後經歷六年,無數次開庭,總計寫了上千頁的辯護詞,才讓母親脫離苦海。地位崇高的開普勒為母親辯護,尚且都這麼困難。可想而知,一般平民基本上一旦受到指控就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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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為與魔鬼結盟,而與魔鬼結盟就意味著背叛上帝。中世紀的時候,只要有人舉報,女巫就可以被抓起來受審。那麼那時候怎麼鑑別女巫呢,方法可以說是很殘酷了。
火燒火燒鑑定是指,拿燒紅的鐵跑一段規定距離,或者蒙著眼赤腳走過燒紅的犁頭,三天以後檢查,如果有傷,說明有罪,如果沒有傷,被告就可以被釋放。(這正常人怎麼可能不受傷呢?不應該把沒傷的抓起來嗎?)
水淹把手腳捆起來,再用一根繩子繫上,然後把女巫扔到池塘或河裡。如果漂在水面上,那無疑就是女巫了,如果告沉到了水裡大都已經淹死了。(怎麼樣都是死……)
體重鑑定女巫夜間可以騎著長杆兒笤帚飛來飛去,所以女巫的體重很輕。如果過秤時不足 5 公斤,無疑就是女巫了,如果超過了 5 公斤,那也未必說明不是女巫,因為,女巫可以用魔鬼賦予的魔力,事先讓秤中了魔法。(你們還講不講道理了,稱不稱都是女巫?!)
針刺鑑是否是女巫,取決於被告被針刺時是否流血。女巫不會感到疼痛也不會流血。事實上,有些針是做了手腳的,在使用的時候針頭會縮排去,所以不會感到疼痛也不會流血。
眼淚當時人們認為女巫不會流淚。鑑定時被告被弄哭,如果沒有眼淚,被告就是女巫,而如果女巫哭出了眼淚,那就是魔鬼在作怪,女巫照樣有罪。 (反正你們說是就是了,怎麼樣都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