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講個真實故事,有一塊宅基地,解放前是一個孤寡老人所有,解放後老人去世,由村生產隊將其安葬。宅基地上有一間破爛不堪的房屋,一直沒有人居住,當時大隊就以5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姓馮的,並寫有紙契,由馮某使用。去年,突然冒出一個老人來,姓汪,她說,這塊宅基地是自己的,理由是孤寡老人在世時,她的飲食起居都是她照管的,孤寡老人去世前就將房屋口頭送給了她,所以這塊宅基地和老屋應該屬於她,兒孫聽了,馬上去買了一把鎖,把老屋鎖了起來。
馮某聞訊,帶了一把鐵錘,把汪姓的鎖砸了,自己也買把新鎖來鎖上,汪姓兒子也執斧頭把馮姓的鎖砸壞。兩家你來我往,共砸爛了五把鎖,事情最後扯到村委解決。
第一書記以前是搞法律的,在聽說兩家扯皮的事後,他說:汪老人講孤寡老人口頭送給了你,並無真憑實據,如果有,應該拿出證據來,大家才心服口服。而馮姓現在有契約作證,有村公章、有證人、有憑中、有執筆人,證據確鑿,所以我們只好認定這塊宅基地應該歸馮家所有。不管到哪個法庭,都是這樣的結果。
最後,馮某又去換了把鎖,汪家再也沒有去爭執。
題主問宅基地是以前花錢從村大隊購買來的,現在能不能收回,根據現實政策,我認為村集體要收回,可以,但是,村集體必須付還主人家的錢。這個錢必須以現在的經濟價格來定,值多少,付多少,否則,村集體要收回,就是強人所難,有橫行霸道的成分。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是我認為事情不是這麼簡單並且有疑問,農民們祖祖輩輩世世代代居住的宅基地,難道是集體所有?一旦某個農民和某個村幹部有矛盾,村幹部以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為藉口,要農民搬開,這豈不是要鬧出人命?
我先講個真實故事,有一塊宅基地,解放前是一個孤寡老人所有,解放後老人去世,由村生產隊將其安葬。宅基地上有一間破爛不堪的房屋,一直沒有人居住,當時大隊就以5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姓馮的,並寫有紙契,由馮某使用。去年,突然冒出一個老人來,姓汪,她說,這塊宅基地是自己的,理由是孤寡老人在世時,她的飲食起居都是她照管的,孤寡老人去世前就將房屋口頭送給了她,所以這塊宅基地和老屋應該屬於她,兒孫聽了,馬上去買了一把鎖,把老屋鎖了起來。
馮某聞訊,帶了一把鐵錘,把汪姓的鎖砸了,自己也買把新鎖來鎖上,汪姓兒子也執斧頭把馮姓的鎖砸壞。兩家你來我往,共砸爛了五把鎖,事情最後扯到村委解決。
第一書記以前是搞法律的,在聽說兩家扯皮的事後,他說:汪老人講孤寡老人口頭送給了你,並無真憑實據,如果有,應該拿出證據來,大家才心服口服。而馮姓現在有契約作證,有村公章、有證人、有憑中、有執筆人,證據確鑿,所以我們只好認定這塊宅基地應該歸馮家所有。不管到哪個法庭,都是這樣的結果。
最後,馮某又去換了把鎖,汪家再也沒有去爭執。
題主問宅基地是以前花錢從村大隊購買來的,現在能不能收回,根據現實政策,我認為村集體要收回,可以,但是,村集體必須付還主人家的錢。這個錢必須以現在的經濟價格來定,值多少,付多少,否則,村集體要收回,就是強人所難,有橫行霸道的成分。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是我認為事情不是這麼簡單並且有疑問,農民們祖祖輩輩世世代代居住的宅基地,難道是集體所有?一旦某個農民和某個村幹部有矛盾,村幹部以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為藉口,要農民搬開,這豈不是要鬧出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