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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透過權利和義務的執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

    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規則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式);人們的行為後果是可預期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

    法治思維是權利義務思維。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透過權利和義務的執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

    法治思維是程式性思維。程式的基本含義: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等關注;三是權力在Sunny下執行,在監督中行使;四是執法司法者不能從當事人那裡牟利,否則會出現偏私。程式的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可實踐的理性。藉助程式這個“形式性操作槓桿”,就把利益的博弈和價值衡量轉化為在法治規程上表達的訴求,人情、關係、偏見、恣意才會被消除,相應糾紛和問題最後都會在法治軌道上得以解決。

    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法治作為定紛止爭的實踐理性,突出特徵在於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維必然體現著權衡利弊、瞻前顧後、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徵。它所要求的是,看問題、作決策,要依法處理好當前和長遠、區域性和全域性、個別和一般的關係,儘可能把事情考慮得更周全,把方案設計得更縝密,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法治思維是建設性思維。建設性思維以建設社會、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為目的。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看,法治作為治國理政方式,從來都是建設性而不是破壞性的。法治思維以建設性思路確定制度,修復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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