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辦不辦環評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來的,不是由地方環保局或者地方政府說了算的。新版的2015年6月1日起執行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經發布,其中規定: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如果是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只需要填寫一個登記表即可,也就是不用做環評。你可以對照看看。
如果是在名錄內,要做環評報告書或表的話,可能需要處罰!
從新《環評法》實施起,未批先建的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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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環評司司長崔書紅介紹,目前傾向於區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專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照原環境保護法和原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後,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後的“未批先建”專案,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但是,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准,並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崔書紅還表示,環保部將在與相關方面溝通後印發文件予以規範。相關要求以正式印發的檔案為準。
“對於已開工的建設專案而言,可能面臨著建設資源的浪費。”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補充,新《環評法》還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化解了環保部門發現未批先建情況而無權處罰的尷尬。
新《環評法》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專案核准的前置條件,即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把環保工作重心從事前監管轉為了事中和事後監管。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建設專案審批部門可以先行稽核批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同時或者其後進行。這樣既不影響建設專案的投資效率,也能夠預防建設專案對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
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後,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後的“未批先建”專案,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但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准,並依法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重在對已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修復,而不是簡單的“一罰了之”。建設單位不僅僅要繳納罰款、辦理環評手續才能開工,可能還需要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恢復原狀對於已開工的建設專案而言,經濟損失無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臨著建設資源的浪費。
一個企業辦不辦環評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來的,不是由地方環保局或者地方政府說了算的。新版的2015年6月1日起執行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經發布,其中規定: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如果是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只需要填寫一個登記表即可,也就是不用做環評。你可以對照看看。
如果是在名錄內,要做環評報告書或表的話,可能需要處罰!
從新《環評法》實施起,未批先建的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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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環評司司長崔書紅介紹,目前傾向於區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專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照原環境保護法和原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後,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後的“未批先建”專案,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但是,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准,並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崔書紅還表示,環保部將在與相關方面溝通後印發文件予以規範。相關要求以正式印發的檔案為準。
“對於已開工的建設專案而言,可能面臨著建設資源的浪費。”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補充,新《環評法》還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化解了環保部門發現未批先建情況而無權處罰的尷尬。
新《環評法》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專案核准的前置條件,即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把環保工作重心從事前監管轉為了事中和事後監管。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建設專案審批部門可以先行稽核批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同時或者其後進行。這樣既不影響建設專案的投資效率,也能夠預防建設專案對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
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後,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後的“未批先建”專案,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但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准,並依法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重在對已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修復,而不是簡單的“一罰了之”。建設單位不僅僅要繳納罰款、辦理環評手續才能開工,可能還需要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恢復原狀對於已開工的建設專案而言,經濟損失無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臨著建設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