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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毛維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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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鑑史明鏡
安理會大國否決權起源於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美、英、蘇、中各派其代表在華盛頓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 聯合國在此次會議中初具雛形。美國總統羅斯福就聯合國安理會的表決方式提出了大國否決權這一原則,這一原則在雅爾塔會議上確定下來,因此也被成為“雅爾塔公式”,最終這一表決方式在1945年的舊金山制憲會議上被寫入《聯合國憲章》。
無論是聯合國這一國際組織的建立、其組織框架構建、安理會的理事國和常任理事國組成,還是否決權的誕生,都體現了二戰結束時的國際力量安排。戰爭結束,國際社會亟待一個強有力的、能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組織的建立,同時,在這一組織中,戰爭期間的力量和貢獻最大的國家,則肩負著更大的歷史使命,因而需要相對較多的特權,大國否決權就是其中一例。大國否決權是加權表決制的一種表現形式,可以看出是各國在政治上鬥爭而又妥協的產物,是國際組織經常使用的一種實現次優目標的國際制度。同時,否決權的設定,是國際機制的一種創新,它一方面順應了人類安全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也滿足了大國的需要。
根據聯合國網站的介紹(http://www.un.org/zh/sc/meetings/voting.shtml),否決權來自於《聯合國憲章》的建立者的設想。
因為五個大國(中國、法國、蘇聯、英國與美國)在二戰勝利與創立聯合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因此,這五個國家將在二戰後的國際秩序塑造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她們獲得了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特殊地位,並具有特殊表決權,即所謂的“否決權”。
《聯合國憲章》起草人商定,在由15個理事國組成的安全理事會中,如果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決議或決定就不能透過。所有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曾在某一時候行使過否決權。如果一常任理事國不完全贊同決議案,但不願投反對票,它可以選擇棄,從而使決議可在獲得法定九個贊成票的情況下獲得透過。
否決權是對大國參加二戰抗擊法西斯的一種嘉獎,更是對現存國際秩序所擁有的一種制度化特權。
聯合國網站上也列舉出從1946年至今所有投過否決票的國家與議案,請見http://www.un.org/zh/sc/meetings/veto/
以中國為例,從1971年恢復聯合國會員國席位至今,總共投過11次否決票。
第一次否決票是1972年8月23日,中國在接納孟加拉國成為新會員國的議程上(S/10771)投了否決票。第二次否決票發生在1997年1月9日,中國針對“中美洲:邁向和平的努力”投了否決票。第三次否決票是1999年1月25日針對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局勢投了否決票(涉及到臺灣問題)。從2007年到2017年,中國與俄羅斯針對緬甸形勢、辛巴維(威)形勢與敘利亞局勢等連續投了8次否決票。請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