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根據相關規定,手機號碼資源歸國家所有,個人使用者實名登記後可以自已使用,跟土地使用權差不多,現通訊運營商透過入網協議,或靚號協議,限制使用者在網時限,或限制使用者轉網,或者限制使用者過戶等,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 使用者的這個權利是什麼樣的權利,物權?用益物權?租賃權?電信服務合同能否對其作出限制? 1、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7條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2、《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 第3條規定:碼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5
回覆列表
  • 1 # 墨儒CDH

    這個是要看個人的消費需求的了。 如果是商務用途,也就是說你經常出差,或者工作上的通話量比較多,那麼絕對是移動的全球通、聯通的世界風、電信的商務套餐比較合算,這類的卡基本套餐費底線比較高,能享受的通話量也較多,在營業廳、機場等場合還可以享受VIP服務 如果是時尚娛樂需求比較多,比如很經常發簡訊,彩信、手機上網、下載圖鈴等,那麼就要選擇移動的動感地帶、聯通的新勢力、電信的時尚套餐或娛樂套餐,這類的套餐主要是業務型別較多,可以組合的方式也比較自由。

    另外也可以選擇通話類套餐,來享受優惠的通話資費。

    如果通話量比較少,也沒有其他的簡訊、彩信等業務的需求,可以選擇移動的神州行、聯通的鄉情卡、電信的大眾套餐等,這類套餐一般只有少量的保底消費要求,甚至可以免月租,只是單次通話資費略微貴一點點

  • 2 # 嘚吧嘚吧法

    目前來看,法律對於手機號碼使用權的權利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基於此談談我自己的觀點

    個人對於手機號碼享有“用益物權”

    我認為從使用者個人的角度來說,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應該是類似於一種用益物權。既然是用益物權,那麼就要使用者對於該號碼享有使用期間內的排他權利。他人不得干涉使用者對號碼的使用權。

    人們獲取手機號碼的方式,一般是透過與行動通訊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把手機號碼作為服務內容的一部分,交給個人使用。但在使用者個人欠費到達一定期限之後,通訊服務企業是有權利收回該號碼的。基於此,我認為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人不是個人。

    手機號碼屬於國家所有,是公共資源的一種

    像題主所舉的《電信條例》第27條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3條,都是國家對於手機號碼享有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此外,《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電信主管部門管理的碼號資源範圍包括:(一)固定電話網碼號(二)行動電話網碼號...

    這充分說明手機號碼是公共資源的一種,國家對其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電信服務企業類似於國家授權的處分號碼的部門

    電信服務企業與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合同,我認為是國家授權企業和個人之間成立合同關係的體現。也就是這裡國家“授權”的,不光是電信服務企業,還包括使用者個人。國家“授權”的是電信服務企業和個人之間可以成立服務合同的行為。因此,電信企業和使用者之間是平等關係,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基於以上,電訊號碼的服務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規制,像是電信商未經使用者同意,或者未在電信服務合同中說明,便直接單方面通知使用者限速、限網、限制轉戶的行為,都是違反電信合同的行為,我認為使用者對此有權請求電信服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換句話說,電信服務商要想限網限速或者限制轉戶等,單方向使用者說明不可以,必須取得使用者的同意才行。

  • 3 # 君帆法律服務

    在民法上,物分為有形物和無形物。無形物指看不見、摸不到,沒有外在形體,但客觀事實存在的物,比如無線電頻譜、電子,空氣等。依照這個分類,手機號碼應該屬於第二種,無形物。因為《物權法》第五十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在《物權法》裡出現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規定,可以肯定說無線電頻譜屬於“物”,這種看不見、摸不到的無線電頻譜都屬於物,手機號碼這種更為直觀的數字資源,應該也屬於“物”的範疇,可以適用物權法。

    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碼號使用者”,是指獲准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專用電信網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等。從這個角度來說,運營商從國家取得是號碼的使用權。手機使用者在運營商辦理入網手續,運營商將自己從國家獲得的手機號碼使用權透過合同的方式轉讓給了手機使用者,那麼手機使用者即取得號碼的使用權。司法實踐中會見到法院拍賣手機號的使用權。

    如果使用者只是有號碼的使用權,那麼又以什麼權利將從某一運營商申請的號碼攜帶到另外一個運營商呢?所以為了解釋使用者攜號轉網的合法性,使用者獲得的號碼權利,應該不只是使用權。但《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手機號碼既然是國家所有,無論如何個人和企業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權。

    手機號在性質上更像是一種用益物權。運營商從國家獲得的號碼權也是用益物權,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運營商可以利用國家的資源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使用者從運營商入網獲得是也用益物權,這是運營商與使用者透過合同對用益物權的轉讓。使用者從運營商獲得號碼的用益物權以後,實名登記為機主,可以將自己的使用權賦予家人朋友等人使用。而機主依然可以保留回收使用權的權利,即使用人不歸還號碼,機主可以憑身份證到運營商進行補卡的操作。既然使用者獲得用益物權,那麼用益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所以手機號碼可以被法院當作財產進行拍賣。當然,目前法律可能沒有明確手機號的權利屬性是什麼,未來修法肯定會慢慢完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車子開多久需要輪胎調換?需要做四輪定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