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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笑18002907

    去吧,去打官司吧。非常同意你去打這場官司,這樣好讓大家都認識你,知道你不可告人的過去。萬一法官胡塗,判你勝訴呢。

    然後呢,你這麼多年遺棄自己親生子女你可知道,這個算什麼事?

    我也認識個,當年為了逃避計劃生育把自己的女兒送人,女兒現在叫他叔,知道真相後一定會恨他。一輩子。幸虧收養的家庭三觀正,否則老死不相往來。

  • 2 # 木木末蘭

    19年前把孩子送人,就是說送人的時間最晚也是在1999年1月12日之前。

    孩子送人已經19年了,早已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即使當時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但收養關係形成時,《收養法》尚未正式生效,所以養父母對孩子的事實收養關係也是受法律認可的。

    19年前將孩子送人,無論理由多麼冠冕堂皇,親生父母都是不負責任的成年人。作為成年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怎配站立天地之間。

    當然,如果親生父母如今富甲一方,願意用金錢去博弈倫理道德,也可以一試對薄公堂,畢竟被送出去的孩子已是成年人,法律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

    不過即使養父母再普通,19年來能夠把孩子養育成人,恩情大過一切,但凡有點良心、有點是非觀念的孩子都不會舍養父母而去。作為親生父母,別人幫你養大了“生而不養”的孩子,不僅不感恩戴德,還動歪腦筋想透過法庭幫你要回來。你們考慮過對方一家三口嗎?這種事除了彰顯親生父母的無恥、自私,還能證明什麼?

  • 3 # 100度的涼水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個是法律方面,一個是情理方面。法律上的問題我不是法律專業的所以並不理解。但是從情理方面我們又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孩子已經送人19年了,已經是一個成年人了。他有權利選擇自己和誰一起生活。並不是說你想要要回來就要回來的。

    其次,當初是你主動把孩子送給孩子現在的養父母,並不是人家搶的你家孩子,對於這個孩子雖然是你生的但是你並沒有養育,憑什麼讓人家把辛苦養了19的孩子還給你。

    最後,你怎麼那麼好意思呢?還要把人家告上法庭。不可理喻。

  • 4 # N次方好

    19年前送人養育的女兒要不回,可以告上法庭嗎?答案,可以,但你會敗訴。再補充一句:你真不要臉,臉皮比城牆還厚。

    孩子小,自己不養,送人了,這個時候,這個孩子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了,你就死心吧,不要在你該付出辛苦撫養的時候,你不出錢出力,你省心了,現在孩子大了,你覺得可以贍養你了,你需要孩子了,就想要回孩子,這個世界哪有這樣的好事,你可別做你家的春秋大夢了。

    我特別好奇,你是怎麼可以張開嘴,提出這個非理且不合法的要求的,可見你是多麼自私且無恥的人呀。

    這個孩子實際上和養父母已經成為收養關係,孩子的親生父母在法律上已經是和孩子沒有任何關係了,孩子的養父母就是孩子法律上的親生父母,所以撫養贍養繼承都是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你這個親生的跟隔壁老王沒啥區別。

    你可以去起訴,這是你的權利,但你這個官司贏不了,還會光屁股拉碾子,一圈一圈的磕磣。而且因為你的自私的行為,也會給別人帶來極大的困擾。

    所以,善良點吧,不要去打擾別人。也是給自己積點德,把孩子送人都夠缺德的了,再去要孩子,那就缺德帶冒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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