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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比賽攻擊性犯規動作很常見,被不少人吹捧為中超清流的延邊隊近兩輪比賽都有球員做出雙龍出海這種對人不對球的攻擊性動作。對恆大,在劉健疑似手球的前幾秒,樸世豪用雙龍出海把正在頂頭球的馮瀟霆推飛。裁判,媒體。磚家,絕大部分球迷都對這一惡性犯規動作視而不見!對建業,比賽快結束延邊隊一球員也使出雙龍出海把建業球員推倒,這回裁判總算給了張黃牌。貴州隊的蔣亮被稱為中超新惡人,他把遼寧外援踢傷,間接讓遼寧隊降級。又在對恆大時,對郜林使出泰式肘擊,也就得了黃牌。面對類似的犯規,外國裁判就嚴厲得多,昨天北京對重慶,當張稀哲使出鐵砂掌,猛扇對手一耳光時,外國裁判出的不是黃牌而是紅牌啊!那麼問題來了,對攻擊性的犯規動作該不該重罰?是外國裁判做得對,還是國內裁判做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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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狼行御風

    在中超賽場上,對攻擊性犯規,一直都在罰,而且罰得不輕。看題主這問法,是不是在其他什麼賽場,攻擊性犯規是不罰的?所以題主才迷茫地問中超要不要罰?

  • 2 # 老季思考與評論

    對賽場攻擊性的犯規動作應該重罰,毫無疑問不必討論。但是,為啥在中超賽場,一些對人不對球的攻擊性犯規動作累禁不止?這和裁判執法水平低下,不敢出牌重罰有密切關係。一些體育道德有問題的運動員,看裁判的執法程度鑽空子,選擇地進行違規,助長了這些人的有侍無恐。簡而言之,足協應該狠下決定,不管大牌小牌,貧門豪門,對這種犯規做到一視重罰,才能淨化賽場風氣。

  • 3 # 一號大將軍

    對於球場暴力,絕對要杜絕,而且要嚴懲!!與五大聯賽相比,中超聯賽真的是才剛剛起步,雖然相比較國內其他賽事,更為職業化,但也僅只限於國內。

    就如提問者說的那般,可能同一個動作,國內的裁判僅出示一張黃牌,甚至是視而不見,但外籍裁判則會直接給予紅牌,GO OUT!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在我看來,有幾方面的原因,一是國內裁判與球員、球隊真的太熟悉,在中國這種環境下,肯定有著人情關係;二就是國內的裁判的職業素養還有待提高,作為場上的執法者,不但要控制好隊員的情緒,也要公平公正的執法,但在國內,頻頻出現了誤判,漏判等現象,這也與國內裁判的能力有待提高有關。

    相反,國外的聯賽的發展要遠遠超過國內,裁判的職業素養和能力也是可以的,尤其是到國內來執法,你球員是哪根蔥,你俱樂部管我什麼事,只要認真、負責、公平、公正的執法比賽,就OK了!

    當然,我還想說一個事,就是球場出現那麼多的暴力惡意犯規行為,球員本身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因為他們的綜合素質真的不敢恭維。走上職業化道路的球員,從小就生活在中國特有的體制下,除了訓練之外,文化學習真的有些匱乏,記得一位教練跟我說,有些職業球員的文化真的是太低了,平常說話和做事真的一點素質都沒有。8月份,權健的球員張修維酒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國職業運動員的綜合素質確實有待提高。

    除了張修維,還有秦升,相信大家都知道賽季初發生的事吧,球場上惡意的犯規讓他被冷藏了近一個賽季,好吧,很佩服俱樂部的做法,而這樣的做法確實大快人心,對於這樣的不道德球員,就應該嚴懲,就應該讓他知道做錯事必須要承擔應有的後果。

    中超球場的文化,不僅是靠裁判一人的,是需要球員本人,俱樂部的管理等一系列人來維護,中國足球的發展包含的不僅是衝出亞洲,走向世界,還有文化建設,如果沒有這一點的話,就好比一個沒有靈魂的人,那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

  • 4 # 線哥

    必須重罰!但要合理公平,不能厚此薄彼。

    2017中超到了收官階段,當爭冠和保級已經塵埃落定時,張稀哲在與重慶比賽中扇向對手的一巴掌,不但得到了一張紅牌,也再度引發了人們關於中超亂象的話題。

    這場比賽,張稀哲第一次帶上國安隊長袖標。比賽第85分鐘,當陳雷試圖阻止張稀哲快發界外球,有些毛糙的碰到了張稀哲的臉時,張稀哲做出了一個更不理智的舉動:回手就是一巴掌。之後陳雷捂臉倒地,兩隊球員混作一團,差點引發更大的衝突。最終張稀哲直接被紅牌罰下,而陳雷也吃到第二張黃牌被罰離場。

    張稀哲就在這麼一場比賽中,拿到了自己職業生涯的第二張紅牌。值得一提的是,張稀哲職業生涯所得的兩張紅牌,都是本賽季在與力帆的比賽中拿到的。張稀哲的這個動作,很容易讓人想到秦升在賽季初的那一腳。但中國有句古話叫做“打人不打臉”,所以從性質上來說,張稀哲的行為更勝於秦升。而且對於球迷以及青少年受眾來說,這個動作的惡劣影響還將發酵。

    可以肯定,張稀哲無法逃脫重罰,相信直至下賽季,他都要做球監。

    當然,張稀哲並不是本賽季中超唯一犯錯的球員,本賽季中國足協的罰單幾乎可以釘成一本小冊子了。正是秦升踩維特塞爾那一腳,打開了惡性犯規和嚴罰的序幕。

    不過,重罰沒問題,但必須要一視同仁。

    但是偏偏足協在賽季中期,對恆大的處罰上開了個天窗。早在4月底,中國足協曾給各俱樂部下發了《關於規範職業俱樂部參與賽後握手儀式的通知》給各俱樂部,重申了賽後握手儀式的重要性和不可缺性,要求:“參賽球隊應按照裁判的要求,完成賽後握手儀式。參賽球隊及球員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請各俱樂部按本通知要求認真執行,對於未履行賽後握手儀式的參賽球隊和球員個人,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依規予以處罰。”

    之後蘇寧客場打恆大時,R馬沒參加賽後握手儀式,就用了這一通知和無敵的第105條,R馬停賽一場。之後在8月,權健的維特塞爾和帕託沒參加賽後握手儀式,也各被停賽一場。可是恆大打權健時,全隊都沒跟裁判握手,按照這樣的標準理應是場上11人一人停一場。可足協為什麼只罰了鄭智一個人4場,其他人都免於停賽處罰?同樣的行為,用不同的標準處罰,只會讓大家的心理更為不平衡,這也引發了這樣“懟”的氛圍就會一直蔓延。

  • 5 # 忠勇仁義胡梅爾斯

    不是不該罰,而是處罰條例要透明,並且要公開公正,一碗水端平。

    簡單說就是要罰得有理有據,讓人信服,而且處罰條例一定要合理。

    舉個例子,豎中指,一般都是停賽4場。

    而暴力飛鏟,卻大多數只停賽3場。

    一個對球員幾乎沒有任何傷害,停賽的場次卻超出對球員能造成傷害的場次,這就實在不合理了。

    再說一下秦升的事。

    秦升踩維特塞爾,該不該罰?毫無疑問,罰肯定是要罰的,影響確實很惡劣。

    但是半年這個停賽時間,處罰的依舊又在哪裡?

    看一下足協的處罰原文是怎麼寫的:

    根據裁判組及評議組的報告、比賽監督的報告、影片、當事人陳述及俱樂部書面材料等、比賽進行到底24分鐘時,上海綠地申花足球俱樂部隊球員秦升在死球狀態下,使用猛烈力量,用腳底惡意踩踏對方球員腳面,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上海綠地申花足球俱樂部隊員秦升參加2017年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比賽6個月,時間從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

    二、罰款人民幣12萬元。

    那我們來看看,《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到底是什麼:

    第四十九條 從重處罰

    被處罰物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重複違規違紀。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執罰人員等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六)俱樂部實際控制人、工作人員、官員等在事件中負主要責任的。

    第五十六條

    看到了嗎,可以說是完全沒有一個量化的處罰條例,第56條都是什麼至少,然後第49條,是從重處罰,也是說了哪些情況可以從中處罰,但是到底罰幾場,還是人說了算,而不是規矩說了算。

    所以人治現象一直在足協存在著,人家說幾場就是幾場。這樣的處罰,如何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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