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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HA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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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靖洋
國內很多人談起美華人的持槍權時總有一些不必要的想象,比如一個常常都會拎出來講的是“人人持槍”為公民提供了反抗暴政的工具。當民主政府失靈轉向社會大眾的對立面時,槍賦予了公民能力去對抗不義政府。“持槍抗暴”的神話在18,19世紀,甚至是20世紀初姑且還說得過去,但放到21世紀的背景下根本不可能成立。一方面,美國整個系統還是有著作為民主世界燈塔的自覺,長期制度化的精英民主體制難以導向專制;另一方面,即便當公民有組織的意願去使用槍支對抗政府,以現在的日新月異的監控技術和軍事科技水平,所謂的造反只會被扼殺的萌芽之中。而獨狼式的恐怖襲擊或無差別攻擊往往難以防範。
據我所知,普通的美華人並不會將持槍權和什麼反抗暴政聯絡起來看。政治化的思考不會成為普羅大眾的日常,這在全世界有著正常秩序的社會里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法律賦予了持槍的權利,人們自然而然地就把它用起來,事情沒有想象得那麼複雜。買槍在家備著防身,或者拿去玩玩打獵,射擊等其他型別的娛樂,槍支消費基本成為美式生活和文化的一部分。因此,美華人對持槍都是非常擁護的。但同時也普遍支援控制槍支,分歧主要在於控槍的嚴格程度。
在這一點上,近兩年來不同的民意調查發現選民的立場基本是50/50。甚至有時候覺得政府在控槍上做太多的人還略占上峰。選民的分裂還挺嚴重。一般投共和黨的人幾乎都覺得政府在控槍上做太多,投民主黨的人幾乎都憂心政府控槍力度不足。白人,男性與鄉下人反對嚴格控槍的人佔多數(這裡僅以NBC/WSJ的民調為例)。
不過歷史上看,這種50/50的立場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1995年做的民意調查時發現大約有58%的選民覺得政府在限制槍支上做得不夠,只有35%的人覺得政府做太多。要知道1994年時克林頓總統還剛簽署了法令限制突擊武器(https://www.nbcnews.com/meet-the-press/poll-voters-divided-government-role-gun-control-access-n598676)。而這項法令在小布什時期過了時效後自動作廢。
潘多拉盒子打開了就很難關上。玩槍的慾望一旦被激發起來就很難再收回去了。即便在美國,死於槍支暴力的人數要比恐怖襲擊多得多,嚴格的槍支管制還是無法取得大多數人的共識。其中一個原因是,普通人總是會覺得碰到類似的人身意外仍是非常低機率的風險事件,因此,支援控槍的人不會視其為投票的首要考慮物件。但是喜歡玩槍的人把票投給誰的意願倒是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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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麻醉超人鋼鐵俠
美國拉斯維加斯剛剛又發生一起恐怖的暴力事件,在拉斯維加斯一個音樂節上發生槍擊事件,目前已造成至少59人死亡,500多人受傷。

基本上過一段時間美國就會發生包括槍擊案的暴力事件,或者是校園槍殺案,或者是公共場所槍擊案,或者是工作場所槍擊案,並且,這些案件的規模影響巨大,死傷人數眾多。
無疑,從去年美國總統大選,特朗普以一個叛逆者的形象登上美國曆史舞臺為標誌(特朗普以微弱優勢勝選),美國社會被撕裂,這一點已經是毫無疑問的了,特朗普宣揚的種族歧視,排外(閉關鎖國),對少數民族的打壓,維護所謂的白人的權利,等等觀點,無疑向美國社會投入了一粒原子彈,整個社會的價值觀被扭曲,越來越多的美國本土居民公開對少數裔發洩不滿(前段時間不是有一個影片嗎?辱罵少數裔),這種仇恨只會越來越加劇民眾的對立與衝突。
從去年奧蘭多槍擊案到現在的拉斯維加斯槍擊案,中間還有一起,2017年3月22日,美國威斯康星州發生槍擊案,造成4人死亡。
有統計資料表明,美國1966年至2012年,在學校、工作場合、公共場所,槍擊案美國佔世界62%。
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人民合法擁有槍支是美國憲法規定的。
為什麼美國憲法賦予美華人民持槍權,就是要旗幟鮮明地賦予美華人民“以暴易暴”的權力;而且,‘以暴易暴”是美華人民的義務。
在美華人看來,崇尚個人自由是美國允許私人擁有槍支的思想基礎,私人擁有槍支是保障個人安全的必備條件,美國允許公民持槍是為了保證公民的兩個自由:一是推翻暴政和抵抗侵略的自由;二是免受不法侵害的自由。擁有槍支的哲學邏輯是,政府可能拿槍對人民做壞事,人民也擁有槍才可以相對抵消其作惡能力,為了防止政府過份專制,人民不僅有權力用手中的武器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並且也有權用手中的武器推翻專制的政府。
可是,這只是美國二百多年前立法者的認為,都過去這麼長時間了,美國社會早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人民合法擁槍這一點沒有改變。
並且,在美國現實社會中,行業利益也是美國禁槍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美國步槍協會是美國單一協會組織中權利最大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美國大選的走向,它當然不會同意禁槍,這,就是美國禁槍不止的根本原因。
但願美國政府拿出切實有效的管理槍支的辦法,給美華人民一個真正安全的社會秩序,讓更多的老百姓不再死於非命!
願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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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麥卡
關於控槍,有很多結論是反直覺的。
拉斯維加斯槍擊案已導致59死500傷,和所有發生在美國的槍擊案一樣,話題一定會向兩個方向延伸:
一是對穆/非穆恐襲的態度。
二是對控槍的態度。
這裡只分析後一個。
從直覺來講,控槍是對的。
因為:
槍造成的威脅相比其他武器,更難以挽回。衝動情境中,手邊有沒有槍,結果是完全不一樣的。
槍相比刀具來說,實施傷害時缺乏實感,很多人會因此錯估傷害的嚴重程度。
控槍的好處是,那些有渠道門路的社會哥,你本來有槍也打不贏,其他救濟渠道更穩妥;但你在日常爭執或者遇到普通搶劫時被射殺的機率卻可能顯著降低。
控槍最大的好處其實還在於防範自殺。美華人自殺成功率高的原因,就跟中國農村婦女自殺成功率高的原因之一是農藥隨手可得是一樣一樣一樣的。
下圖是美國1998-2014的槍擊謀殺和槍擊自殺數量的比較,自殺才是大頭。
但是,具體到美國的現狀,禁槍是不可能的,因為各方面所需的成本,實在太高太高了:
溝通成本:槍械製造商的利益集團太龐大了。
行政成本:美華人以世界4.4%的人口,卻有42%的槍支存量。 美國民間那麼多年累積的槍械,回收、管理的成本不可想像。
法律成本:要控槍先要修憲,修憲的流程極為複雜漫長,而且持槍自由和公民權利早就在美華人的思維中被捆綁一體,很難將兩者剝離。
其他社會成本。比如控槍之後,原本差距被基本抹平的普通民眾和普通罪犯的力量,又會變得懸殊化,讓搶劫/偷竊類的犯罪更容易得手。
美國一年槍殺死亡人數8000人(已排除自殺人數),即便按人口比例換算,仍然遠高於其他任何國家。
但是,如果要拿這一資料證明持槍自由的危害性,至少應該配合另一份資料:多少罪案因為受害方持槍而未遂,每年8000人槍殺死亡者中又有多少是犯罪分子(相信其中相當比例來自黑幫火併)?
資料顯示,最近30多年,美國出現槍擊致死的數量在顯著減少。其中有警力和管理條件的提升,但和全民持槍對犯罪的威懾有沒有關係呢?
控槍的後果是需要綜合預測的。美國的經濟地理環境複雜、差異大,在芝加哥和大農村對控槍的要求不可能一樣。在大農村沒槍,連頭狼都趕不走,還搞毛啊……
這次的罪犯,白人,大機率是反社會,其父曾是FBI十大通緝犯,還有精神病史,但他自己是無前科的。很大程度上,這是一起無法預防的犯罪——確切地說,完美預防所需要的社會成本,很可能遠遠大於“善後”所需要的社會成本。
這有點兒像福特“平託案”(一款有致命缺陷的汽車,福特用該型號汽車售出輛數A乘以出事機率B再乘以故障導致的平均庭外和解賠償費用C,得到總數X,因為X小於召回成本,福特決定不召回)。
人命當然不應該被簡單的四則運算,但和平託案不同的是,召回故障車只會讓車商損失經濟利益,全面禁槍受損的物件和受損內容要多得多。
推動控槍?不能指望賭城槍擊案
所以,這次事件,縱然“難得”的不涉“M”不涉“恐”,已經足夠便於人們聚焦於槍支問題本身,然並卵……
事實上,“發生大規模槍擊事件會導致控槍支持者增加”是錯的,兩者很可能並不相關。下表羅列了三起著名槍擊案前後兩派支援率的變化,擁槍派有時反而會增加……
其實這並不難理解。發生大規模槍擊事件,本來就能同時產生三種合理推導:
槍支氾濫,更容易發生大規模槍擊案。
看看,有槍才能保護老子和家人啊。
壞人總有辦法搞到槍,我有沒有槍都得死啊(比如這次)
而且,美國年輕人支援持槍的人數增加,令世紀初還處於數量絕對劣勢的“擁槍派”的數量,在2017年已經與“控槍派”相當了……
光控槍而不全面禁槍,效果有限。這次賭城槍擊案的案犯所用的自動武器本來就是禁售的,但他是拿合法武器自己改裝成自動武器,改裝的零件幾十塊美刀就可以在網上買到,油管上還有無數改造教學影片。這些零件和影片,生產和販售的門檻太低了。
不過封堵這些零件和影片,增加高火力武器獲取的成本,逐步減少它們在民間的存量,依然是目前最現實的改善途徑了。
這也是這次賭城槍擊案最可能帶來的直接的積極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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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立在加州
美國西部時間10月1日晚上,賭城拉斯維加斯的露天音樂節上發生了特大槍擊案。至今已造成59人喪生、500多人受傷,槍手自殺身亡。這是美國現代史上傷亡最慘重的槍擊事件。
當時,槍手從Mandalay Bay飯店32層向樓下露天音樂節現場掃射,觀眾約22000人。成百上千的人們逃離現場,從社交媒體上的影片可以聽到自動武器的連續掃射聲。
拉斯維加斯我去過兩次,每一次都會去Mandalay Bay飯店和百樂宮飯店的露天噴泉音樂會。我腦海過了一下,當你在盡情享受音樂時,遭遇槍擊是怎樣的一種體驗。我沒敢往下想。
目擊者說,兇嫌射擊了幾百發子彈。當警察衝進兇嫌所在房間時,發現已自殺身亡,在房間裡發現了10支槍。
兇嫌是64歲當地居民Stephen Paddock,他自從9月28日起就住在這家酒店,目前警方仍然不知道其作案動機、是否有同謀。他的菲律賓籍女朋友形容他“仁慈、會照顧人及安靜”。
這次槍擊案死傷慘重,美國有更多人發聲,要求改革美國的槍械法律。
幾個朋友都談到,這次槍擊案與以往不同的是,目前找不到原因,其它槍擊案要麼是恐怖分子,要麼是精神病患者,要麼是種族主義者,這次的可怕之處就在於,目前看槍手是個正常人。正常人濫殺無辜,才真正讓人喪失安全感。
一個華人朋友甚至告訴我:目前,最安全的地方是在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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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三土
相關背景資訊,請先參考我這兩道回答: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76776505966854414/和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67832835024617742/
文藝復興以後,古典共和主義在歐洲政治思潮中的影響與日俱增。根據古典共和主義者的說法,無論“僱傭軍”還是“常備軍”,都與公民美德及共和精神背道而馳:僱傭軍為錢賣命,周身散發銅臭,得勝便趁機洗劫,失利便一潰千里;常備軍聽命於君主一人的調遣,以備戰為職業,在和平時期亦不解散,顯然意在震懾並鎮壓反對者,為專制與暴政添磚加瓦。在古典共和主義的理論圖景中,只有身兼平時“公民”與戰時“士兵”兩重身份的“民兵”,才是自由與共和賴以存續的基礎:和平時期作為公民參與日常的社會政治活動,令士兵們在參戰時更有保衛家園的自覺,而非(像僱傭軍那樣)拿錢辦事或(像常備軍那樣)消極聽命;隨時應徵入伍抵禦外敵的義務,又讓公民們在承平時期居安思危,不忘操習武事、培養武德,免受酒色財氣的腐化而墮落。
在歐洲各國向現代國家轉型的過程中,僱傭軍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但常備軍與民兵的理論之爭一度激烈。在十七世紀的英國,先有克倫威爾“新模範軍”被斯圖亞特王朝復辟以後的主流輿論視為反面典型,後有1689年《權利法案》將擅自設立常備軍列為詹姆斯二世的罪狀之一;常備軍在母國的惡名,對北美殖民地正處在發育期的政治思想造成了深刻的影響。
近百年後北美獨立戰爭爆發時,英國本土思想家已經開始逐漸接受常備軍的理念(比如亞當·斯密就在《國富論》中辯稱,常備軍既未足以妨礙公民自由,又順應了國家現代化與戰爭專業化的大勢),北美殖民地的主流意見卻仍舊對常備軍嗤之以鼻,不少州在制定州憲法時均寫入了“和平時期不得維持常備軍”的條款。儘管各殖民地的民兵在獨立戰爭中表現不佳、並未發揮實質作用,但在戰後仍被作為北美建國神話的一部分廣受傳頌,而抗英主力“大陸軍”則一俟戰爭結束即遭解散,其軍餉亦遭拖欠,由此導致的1783年“賓州兵變”甚至逼得邦聯國會倉皇逃離費城、美國從此遷都。直到1791年瓦巴什戰役(Battle of the Wabash),一支大約千人的民兵隊,在與印第安部落交戰的過程中全軍覆沒,關於民兵軍事能力的迷思才徹底破產,舉國上下終於承認:國防安全必須靠職業軍隊來保障、絕不能託付給業餘的民兵;美國本已解散的常備軍體系也在此役過後得以重新建立和發展。
不過在此之前,《邦聯條例》施行的短短几年間,中央政府過於孱弱帶來的不便已然暴露無遺,而1786-1787年間的謝司叛亂(Shays’ Rebellion)則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儘管馬薩諸塞州民兵最終還是將謝司叛亂鎮壓了下去,但在隨後的立憲會議中,援引內憂外患為由,主張設立常備軍、並將民兵控制權收歸中央政府的“聯邦派”一時間佔了上風。新憲法草案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常設陸軍與海軍(但對陸軍的每次撥款預算不得超過兩年),並有權組織、武裝、訓練、管理和徵調各州民兵,只有民兵隊伍的軍官任命權完全由州政府。
這樣一來,常備軍與民兵優劣之爭,又同聯邦派與反聯邦派之爭掛上了鉤。反聯邦派指責新憲法允許國會設立常備軍乃是包藏禍心、意在實施暴政;聯邦派則寬慰道,聯邦政府並沒有能力組建起強大到足以抗衡各州民兵的常備軍,所以無需擔憂;反聯邦派說既然如此國會便不該插手各州民兵管理;聯邦派答曰這是汲取此前邦聯國會淪為橡皮圖章的慘痛教訓,是唯一現實的選擇;反聯邦派又質問那該如何防範聯邦政府故意對民兵疏於管理訓練、導致民兵體系日漸荒弛、最終在聯邦常備軍面前不堪一擊?
由於新憲法草案必須交付各州批准方能生效,在若干州議會中佔據優勢的反聯邦派對新憲法的懷疑與排斥,迅速催生了意在襄助各州抗衡聯邦政府的第二修正案:“鑑於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存留與佩用武器的權利不得受到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儘管第二修正案被兩個世紀後的“槍權神聖論”者奉為神主牌,但在當時人眼中,修正案所云“人民存留與佩用武器的權利”,只有放在“管理良好的民兵”這一語境下才能理解:任何符合民兵徵召條件的公民,均有權響應號召加入民兵(亦即“佩用武器”)、有權在平日裡為加入民兵做準備(亦即“存留武器”)、有權要求聯邦政府善盡對各州民兵進行組織、武裝、訓練等義務(亦即“管理良好”),從而防範中央集權的暴政、保障“自由州的安全”。
正因如此,最先提出第二修正案動議的弗吉尼亞州,在本州憲法(以及此後近兩百年間五次修訂州憲)中卻只提及“管理良好的民兵”、未提及“人民存留與佩用武器的權利”,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訂州憲才將後者補入;反過來,在第二修正案透過前後由“擁槍派”控制的州(比如賓夕法尼亞、肯塔基等),則紛紛修改州憲相關行文、淡化本州居民武器權與民兵效能的關係,以免與第二修正案混為一談。
由於第二修正案對持槍權的保障以民兵效能為出發點,因此直到二十世紀下半葉為止,幾乎沒有人視其為推行槍支管理政策的阻礙。在2008年顛覆性的“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以前,聯邦槍支管理政策唯一遭遇的一次憲法挑戰發生於1939年的“合眾國訴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其時最高法院以8:0的一致意見支援聯邦政府,認為第二修正案所保護的,只是對“現如今與維持一支良好管理的民兵之存續或效能有著某種合理關係(has today any reasonable relation to 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的那些型別武器的持有權;由於槍管長度小於18英寸的霰彈槍並不在當時民兵的正常裝備之列,因此1934年《全國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對這類霰彈槍的禁令並不損害民兵的效能,故而也並不違反第二修正案。
除了武器的型別之外,武器的攜帶方式也一度受到嚴格的限制。事實上,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隱蔽攜槍運動”(concealed carry movement)之前,美國社會的主流觀念一直認為:持槍者一定要把槍支“公開佩戴”(open carry)、讓周圍人都能看到並提前有所防備,才是正人君子所為;相反,那些把槍用外衣蓋住、或是藏在口袋、手杖、提包、行李箱、車輛裡的,多半是陰謀暗算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之徒。
所以早從十九世紀初起,各州便紛紛制定了限制普通民眾“隱蔽攜帶”武器的法律。比如肯塔基州1799年才剛剛修訂州憲、聲稱“公民們為了他們的自衛和本州的防衛而佩用武器的權利不得受到質疑(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1813年就開始立法禁止“隱蔽攜帶”刀、劍、槍等(除非人在旅途不便佩戴),直到1996年才正式放松管制。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全美50個州有49個要麼完全禁止“隱蔽攜槍”、要麼嚴控“隱蔽攜槍許可證”的頒發數量,並不認為這與聯邦憲法第二修正案或各州憲法中的持槍權條款有任何衝突。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書中回憶道,當他於1975年就職高院時,法學界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眾國訴米勒”案判決所說的那樣,第二修正案只保護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型別,並且這種保護並不妨礙聯邦或各州政府出於公共安全考慮對槍支的流通與使用進行合理管控。就連身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後(1991年)的演講中,還痛斥以全美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為首的“擁槍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義、鼓吹放鬆槍支管制,乃是他“這輩子見過的由利益集團向美國公眾實施的最大型欺詐之一”。
然而為何這場“大型欺詐”會在二十世紀下半葉得到策劃和實施,又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內斬獲如此巨大的成功?這背後最重要的動因,當屬保守派白人群體在政治上對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種族隔離、實現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強烈反彈。弔詭——或者說諷刺——的是,對民權運動的反彈之所以會導致反對控槍,恰恰是因為在民權運動以前,控槍政策本是種族歧視的重災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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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權被美華人認為是公民的合法自由。在美國,人們認為危險的不是一種武器,或可以傷害人們的物品,如刀械等,真正危險的是使用這些物品的人。因為如果人有殺心,即使是一隻削尖的鉛筆也足以殺人,難道要指望去立法禁鉛筆嗎?美華人持槍原本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這事實上也是人類的基本權利,只不過這種保護工具有些誇張了。此外,假設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有核武器,那麼它必為世界獨霸,然而當多國擁核,世界反而就處在平衡、和平狀態了。同理,兩個對峙者如果都有槍,那麼人們反而不會輕舉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