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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的定義很明確:在進攻方出球球員出腳的瞬間,在對方半場,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並試圖藉此位置干擾對方球員爭球,干擾比賽的才會被判罰越位。
而橫傳的情況下,接球球員和傳球球員是平行的,距離球門的距離也是相同的,所以不存在越位。
而且,越位規則最初的出現時為了對抗不合理進攻。如果沒有越位規則,就可能在前場開球的時候將進攻方球員安排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從而輕易獲得機會。而橫傳,是合理進攻。
詳細一點兒說。最開始的越位規則不是現在這樣,而是“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要有三名防守隊員。”這種規則看似嚴格,其實導致當時很多國家常用一些類似2-1-7的陣型,往對方半場堆人,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
19世紀70年代,那時候足球運動剛剛盛行。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
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麼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1990年規則修正為允許進攻方球員可以與第二名防守方球員位於同一條線上。
越位犯規的定義:傳球的瞬間,處在越位位置的球員,滿足三種情況(1獲得利益,2干擾比賽,3干擾對方隊員),會被判罰越位犯規。
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比球或者倒數第二個對方隊員更靠近對方底線。
結論,因為橫傳的隊友在球后面,所以不處在越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