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檢疫,是由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的。工商部門是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管。當然,未經生豬屠宰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豬肉肉品品質檢驗也應當未進行,或者檢驗不合格。
根據《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誌;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規定處理。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並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第十七條規定:“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於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豬肉的,工商部門依《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沒收相關生豬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部門沒收的違法生豬產品,若經檢疫檢驗合格、有使用價值的,應當依法拍賣變賣後,將價款上繳國庫;若沒有使用價值,或屬病害生豬產品,按規定需銷燬的,應按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辦理相關內部審批手續,具體的無害化銷燬處置辦法,宜請教農業獸醫部門,尤其是確定為病害生豬產品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並做好相關處置記錄。
根據《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檢疫,是由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的。工商部門是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管。當然,未經生豬屠宰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豬肉肉品品質檢驗也應當未進行,或者檢驗不合格。
根據《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誌;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規定處理。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並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第十七條規定:“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於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豬肉的,工商部門依《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沒收相關生豬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部門沒收的違法生豬產品,若經檢疫檢驗合格、有使用價值的,應當依法拍賣變賣後,將價款上繳國庫;若沒有使用價值,或屬病害生豬產品,按規定需銷燬的,應按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辦理相關內部審批手續,具體的無害化銷燬處置辦法,宜請教農業獸醫部門,尤其是確定為病害生豬產品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並做好相關處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