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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965548962

    小企業被拖欠款項,可以說是經濟生活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這次。釋出的條例進一步明確,國務院對欠款問題“動真格”了!

    李克強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二是規範支付行為,防範賬款拖欠。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01

    規範合同訂立與資金保障

    1.訂立合同

    (在合同訂立階段,對涉及付款的條款進行規範,從源頭預防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情形發生。)

    (1)付款期限

    機關、事業單位的付款期限應在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超過60日。

    (2)期限起算

    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後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3)付款方式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2.資金保障

    條例強化了使用財政資金開展采購專案的限制,要求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02

    規範支付行為

    1.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履約行為:

    (1)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2)機關、事業單位具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罰。條例中未作規定的,由有權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限制逾期利息的最低標準:有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合同無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規範保證金的收取

    確定在工程建設中,只能收取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3.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援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支援中小企業融資。

    03

    相關保障制度建立

    透過建立支付資訊披露、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監督評價、支援鼓勵等機制與制度,為中小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旦中小企業生存困難,也就意味著無數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在欠款處罰將越來越嚴格之際,想替中小企業說一句:2月疫情,3月你說剛復工,4月你說資金週轉不過來,現在7月了,該清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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