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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務王寬亮

    目前來講,專案公司與PPP中標方的分離趨勢十分明顯。守規矩的中標方會持股專案公司,但有些中標方會利用地方政府的視覺盲點和框架協議與正式協議的時間差,從而達到專案公司與中標方脫節的目的。從股權關係上撇清關係。針對PPP專案,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態度很清楚明確,要求中標方為專案公司的貸款融資提供擔保或增信。一旦中標方拒絕此類要求,融資可行性很小。

    基於上述背景,EPC總包合同本身的特徵與付款方式,加上專案公司的股權結構,地方政府的被動背書。會導致中標方空手套白狼。因此,為減少承包商風險,針對具體情況建議如下

    1專案談判階段的EPC,如果有可行性,建議總包單位參與競標方與政府的談判過程,瞭解真實談判過程。如果無法參與或談判已經結束,建議認真蒐集政府方的招標檔案,中標方的響應檔案,和最重要的PPP專案合同。同時認真查閱專案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檔案。

    2簽約談判階段。首先明確簽約主體問題,避免無效合同。其次要求籤約方提供融資方案並安排本公司專人負責核實與分析融資可行性。融資事關EPC付款方式及工程款來源,是重點核查內容,不可大意。最後核實專案是否入庫。省庫或財政部庫都可以,原因在於入庫專案更容易獲得金融機構認可。

    3EPC付款方式及資金結算。目前PPP專案EPC合同都會定死總價。並適當高估總價,便於EPC承包商按照業主的安排支付特殊費用或返還業主費用。這一階段風險集中於合法性問題。總包商應特別注意不要陷入行賄類犯罪,尤其不要稀裡糊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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