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先通風、先檢測、後作業”的原 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2、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 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企業應當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 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3、必須加強個人防護,在沒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 不准許進入。最好先對現場的環境空氣進行檢測,並採取通風、佩戴防毒面具 等措施。4、在進入井、坑作業前,應繫好安全帶,佩戴氧氣呼吸器面具,使用信 號聯絡,作業現場必須有負責人員、監護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 作業。嚴禁在事故發生後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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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二條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規定的引用而成為本規定的條款。
(一)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二)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三)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範》
(四)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五)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六)GB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
(七)《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53號
(八)《危險化學品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魯安監函字〔2015〕79號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一)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二)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三)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四)受限空間的判別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3條,就稱之為受限空間。
1.有足夠的空間,讓員工可以進入並進行指定的工作;
2.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不能自如進出;
3.並非設計用來給員工長時間在內工作的。
(五)需要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的受限空間:
如果受限空間可能存在以下(不限於)四個危險特徵條 件中的任何一個,進入前必須得到許可。
1.存在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
2.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進入者的物料;
3.內部結構可能將進入者困在其中(如,內有固定裝置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
4.存在任何其他已識別的嚴重安全或健康危害。(如,存有放射因素、高溫、觸電等)
當無法確定受限空間危險特徵時,宜按需要受限空間作業證進行管理。
(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第四條 作業分級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1.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2.進入與汙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二)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第五條 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組織作業安全分析(JSA),分析人員至少包括1名屬地裝置操作員,1名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或屬地單位利用公司風險管控平臺進行JSA分析。根據JSA分析結果制定風險防範措施並辦理《作業證》,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技術)、裝置(工程)、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稽核。
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屬地負責人批准,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裝置的負責人批准。
第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准後,作業所在單位車間主任(副主任以上)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專案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第七條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後,作業所在單位的專案負責人與作業單位負責人分別填寫《作業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安全措施確認: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裝置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確認簽字;6-10項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確認簽字;11項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業安全措施。
第九條 《作業證》的稽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裝置、安全等負責人稽核。
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批准。
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經理批准。
第二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第十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JSA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參加作業的人員應熟知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 制度;
(二)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四)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五)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第十二條 作業前,屬地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對裝置、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並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二)對放射源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三)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四)夜間作業場所設定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五)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瞭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佈。
第十三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並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一)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乾淨;
(二)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採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三)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並採用安全電壓。
(四)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裝置、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五)作業前,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並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並掛牌標識。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第十四條 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一)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裝置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二)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三)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四)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五)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六)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裝置。
第十五條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一)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24V,在潮溼、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二)在潮溼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三)使用的所有電器裝置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一)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二)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三)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便於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絡。
第十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一)受限空間外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二)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並登記備案;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相關登記管理按照《受限空間作業人員裝置出入登記表》執行;
(三)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四)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方式;
(五)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六)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清理乾淨;
(七)作業結束後,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專案負責人的職責
(一)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三)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第十九條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的職責
(一)參加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對照《受限空間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
(二)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
(三)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四)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 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 件時,應立即終止作業;
(五)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職責及技能要求
(一)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並堅守崗位。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二)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三)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四)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措施。
(五)對照清點、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票,待確認受限空間內人員全部撤出並摘下在入口處懸掛的“禁止入內”警示牌後方可離開。
(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任務內容,瞭解環境狀況和危害情況,具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得應急救護知識。
(七)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
(八)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五)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七)作業人應持經批准、有效的《作業證》,方可作業。
(八)《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九)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向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四)對受限空間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分析人員職責
(一)裝置內氣體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裝置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裝置內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用兩臺儀器同時進行檢測,確保樣品合格。
(二)可燃氣體的爆炸極限分析(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於4%時,指標小於0.5%為合格;爆炸極限小於等於4%時,分析指標小於0.2%為合格)。
(三)氧含量的分析,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四)有毒氣體分析,裝置內的有毒氣體濃度不超過該氣體在空氣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如果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達不到允許濃度的標準,可用防毒面具或採用強制通風的手段。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第二十四條 《作業證》的管理
(一)《作業證》由屬地單位負責辦理。
(二)《作業證》所列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三)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四)《受限空間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單位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由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第四聯由監護人隨身攜帶;
(五)《作業證》儲存期限為1年。
(六)《作業證》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h,作業超過有效期限且需要連續作業的,應履行延期手續,由原作業批准人確定延期時限,每份作業證可以延期1次,延期後最長作業時間不超過16h。
第四章 稽核、培訓和溝通
第二十五條 將本規定納入相應崗位崗前培訓資料
第二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具備資格的人員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所涉及的每個人都應接受相關培訓培訓。複習培訓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依據需要,安全科組織本規定專項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先通風、先檢測、後作業”的原 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2、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 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企業應當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 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3、必須加強個人防護,在沒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 不准許進入。最好先對現場的環境空氣進行檢測,並採取通風、佩戴防毒面具 等措施。4、在進入井、坑作業前,應繫好安全帶,佩戴氧氣呼吸器面具,使用信 號聯絡,作業現場必須有負責人員、監護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 作業。嚴禁在事故發生後盲目施救。
擴充套件資料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二條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規定的引用而成為本規定的條款。
(一)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二)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三)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範》
(四)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五)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六)GB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
(七)《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53號
(八)《危險化學品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魯安監函字〔2015〕79號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一)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二)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三)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四)受限空間的判別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3條,就稱之為受限空間。
1.有足夠的空間,讓員工可以進入並進行指定的工作;
2.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不能自如進出;
3.並非設計用來給員工長時間在內工作的。
(五)需要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的受限空間:
如果受限空間可能存在以下(不限於)四個危險特徵條 件中的任何一個,進入前必須得到許可。
1.存在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
2.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進入者的物料;
3.內部結構可能將進入者困在其中(如,內有固定裝置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
4.存在任何其他已識別的嚴重安全或健康危害。(如,存有放射因素、高溫、觸電等)
當無法確定受限空間危險特徵時,宜按需要受限空間作業證進行管理。
(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第四條 作業分級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1.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2.進入與汙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二)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第五條 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組織作業安全分析(JSA),分析人員至少包括1名屬地裝置操作員,1名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或屬地單位利用公司風險管控平臺進行JSA分析。根據JSA分析結果制定風險防範措施並辦理《作業證》,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技術)、裝置(工程)、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稽核。
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屬地負責人批准,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裝置的負責人批准。
第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准後,作業所在單位車間主任(副主任以上)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專案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第七條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後,作業所在單位的專案負責人與作業單位負責人分別填寫《作業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安全措施確認: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裝置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確認簽字;6-10項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確認簽字;11項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業安全措施。
第九條 《作業證》的稽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裝置、安全等負責人稽核。
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批准。
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經理批准。
第二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第十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JSA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參加作業的人員應熟知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 制度;
(二)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四)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五)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第十二條 作業前,屬地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對裝置、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並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二)對放射源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三)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四)夜間作業場所設定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五)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瞭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佈。
第十三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並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一)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乾淨;
(二)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採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三)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並採用安全電壓。
(四)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裝置、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五)作業前,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並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並掛牌標識。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第十四條 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一)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裝置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二)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三)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四)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五)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六)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裝置。
第十五條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一)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24V,在潮溼、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二)在潮溼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三)使用的所有電器裝置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一)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二)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三)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便於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絡。
第十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一)受限空間外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二)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並登記備案;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相關登記管理按照《受限空間作業人員裝置出入登記表》執行;
(三)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四)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方式;
(五)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六)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清理乾淨;
(七)作業結束後,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專案負責人的職責
(一)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三)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第十九條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的職責
(一)參加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對照《受限空間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
(二)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
(三)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四)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 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 件時,應立即終止作業;
(五)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職責及技能要求
(一)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並堅守崗位。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二)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三)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四)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措施。
(五)對照清點、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票,待確認受限空間內人員全部撤出並摘下在入口處懸掛的“禁止入內”警示牌後方可離開。
(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任務內容,瞭解環境狀況和危害情況,具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得應急救護知識。
(七)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
(八)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五)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七)作業人應持經批准、有效的《作業證》,方可作業。
(八)《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九)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向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四)對受限空間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分析人員職責
(一)裝置內氣體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裝置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裝置內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用兩臺儀器同時進行檢測,確保樣品合格。
(二)可燃氣體的爆炸極限分析(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於4%時,指標小於0.5%為合格;爆炸極限小於等於4%時,分析指標小於0.2%為合格)。
(三)氧含量的分析,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四)有毒氣體分析,裝置內的有毒氣體濃度不超過該氣體在空氣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如果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達不到允許濃度的標準,可用防毒面具或採用強制通風的手段。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第二十四條 《作業證》的管理
(一)《作業證》由屬地單位負責辦理。
(二)《作業證》所列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三)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四)《受限空間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單位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由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第四聯由監護人隨身攜帶;
(五)《作業證》儲存期限為1年。
(六)《作業證》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h,作業超過有效期限且需要連續作業的,應履行延期手續,由原作業批准人確定延期時限,每份作業證可以延期1次,延期後最長作業時間不超過16h。
第四章 稽核、培訓和溝通
第二十五條 將本規定納入相應崗位崗前培訓資料
第二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具備資格的人員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所涉及的每個人都應接受相關培訓培訓。複習培訓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依據需要,安全科組織本規定專項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