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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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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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夠了閒事
昧著良心,給人辯護。這種說法本身就是對律師職責的不瞭解,對律師得不尊重。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法律定位律師為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是職責所在,任何一個被告人,不論罪行輕重,站在辯護的角度,總有或無罪,或罪輕,或減免處罰得情節,辯護人要提出來,有利於法庭全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何來昧著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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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雨了去看海
謝邀!作為律師一旦擔任辯護人,便需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得侵害其利益,這是《律師法》及律師的職業操守所要求的。根據有關規定,辯護律師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與有關證據為當事人提供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意見,當然現實中也確實會有一些律師利益面前踐踏法律法規,顛倒黑白的做法,這種律師心疼不疼?不懂!但我們有良知公德的人心會疼!還是希望他們堅守職業道德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大眾服務。
不能這樣說,你換個角度吧,如果你是被告,別人是原告,你是希望律師給你辯護還是不辯護?如果律師昧著良心不給你辯護,或者辯護不用心,律師拿錢心就不痛?
所以如果非要上升到良心方面的話,不辯護傷害被告人,辯護傷害原告,與其都是傷害,為什麼不用心在僱主這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