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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律師杜繼業

    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該問題回答如下:

    一、案例簡介(真實案例改編,有刪改,所涉人物為化名)

    李女士和王先生2011年5月結婚,婚前3個月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登記在李女士名下。婚後2年,兩人生了一個女兒小王。有了孩子之後,兩人開始因為生活瑣事爭吵,並開始分居。孩子滿一週歲之後,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王先生也同意離婚,主要爭議為房屋的分割。

    關於房屋的爭議問題:

    李女士認為房屋為婚前購買,且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婚後貸款也是李女士及其父親老李在償還,故該房產與王先生無關。

    王先生辯稱:房屋系雙方共同購買,且買房前曾向李女士匯款80萬。房屋登記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只是限於當時的房貸政策,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1、王先生匯款80萬給李女士

    對於王先生匯款80萬給李女士一事,李女士迴應稱該80萬元為聘禮和結婚的花費,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此,法院查明該筆款匯款的時間為購房合同簽訂的前三天,且該筆款進入李女士賬戶兩天後就分別由李女士的父親老李代李女士開出本票取出。法院結合雙方舉辦婚禮的情形以及該筆款的支取方式,對李女士的有關80萬元去向的表述不予採信,該筆款應該認定為購房款。

    2、李女士用婚前及婚後的公積金的認定

    李女士用婚前公積金還貸部分,視為其個人財產償還;用婚後公積金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3、李女士的父親老王幫助還貸行為認定

    對於該行為,李女士認為老李的行為是屬於幫助其個人償還貸款;而王先生卻表示應屬於對雙方的贈與。

    而法院認為,根據李女士及老李的陳述,老李一直不認可房產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而是李女士一人的房產,故老李還貸部分並非對雙方的贈與,而應視作對係爭房屋的貢獻。

    4、李女士一次性還貸434,600元的認定

    對此,法院認為,當時雙方結婚時間僅一個月,應認定該筆款項中無夫妻共同財產。

    三、法院對房產分割的法律適用意見

    關於該房產分割,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房屋的來源、雙方的貢獻大小,以及李女士撫養年幼孩子的需要,該房屋應判歸李女士所有,房屋剩餘的貸款亦應由李女士,同時李女士應該給王先生折價款。關於折價款,綜合考慮房屋現值、雙方對房屋的實際貢獻等因素,結合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酌定為1,250,000元。

    注:為了便於理解法院酌定折價款的思路,附本案與房產有關的其他相關資訊如下:房屋購買合同價210萬元;首付90萬元;商業貸款90萬元,公積金貸款30萬元。審理時,係爭房屋評估價為330萬元,總共歸還貸款本息1,034,804.54元,還剩餘貸款本金262,706.09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求於人時是不卑不亢好還是小心翼翼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