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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冰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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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論壇
土地分紅一般發生在土地入股、集體資產收益分紅這兩種情況中,下面我們來逐一瞭解。
1.土地入股中的土地分紅這裡的土地入股指的是農民的承包地經營權入股,也就是說“承包地經營權=股權”,農民把土地交給當地的合作社進行統一耕種和經營,農戶在獲得保底收益的同時,在年底根據土地份額獲得一定的收益分紅。
目前有兩類分紅——合作社利潤盈餘返還和股份分紅。
但農民朋友們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各地區對於土地入股還是探索當中,算是在摸著石頭過河,在一些制度規範上還不夠完善,加上從事農業生產本來就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年底分紅能分到多少誰也不能保證,而且其中各個入股成員的股金分配公平性怎麼保證也是個問題。
當然,有些地區可能做得很好,農民確實分到了一筆可觀的紅利,因此在實際參與中,要了解清楚當地合作社的情況,一般在入股時,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土地入股期限(不得超過剩餘的承包年限);
(2)土地的性質、用途、面積等基本資訊;
(3)入股後的股價是多少,摺合金額是多少;
(4)分紅方式(實物/現金);
(5)分紅時間;
(6)土地入股方和合作社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等。
2.集體資產收益分紅在農村還有一些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常村集體會出租給外來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自己建廠等,這部分土地所獲得的收益是屬於村集體的,也就是集體資產收益。
在分配上,有的地方是按人頭或者戶口分配,有的地方卻已經試點“入股分紅”了,也就是將集體性經營資產進行股權量化,目前還在資產核查階段。(參考政策檔案:《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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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樂羊
農村集體土地永遠是國家的,不準隨意買賣,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就是屬違法犯罪。尤其是農村集體土地不準長期轉讓給任何人,長期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給任何人就是變相買賣國家農村集體土地都是等同違法犯罪且轉讓合同是無效的。只有國家有資格回收農村集體土地,要麼農村集體土地農民轉租給承包大戶和合作社,承包合同還要標明租用時間,不準超過20年,20年後再轉租。國家政策都是好的,退出農村宅基地有直接補償,退出宅基地以後的每一代人都沒權利再次申請農村集體宅基地。支援政府回收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回收必須有相應補償,國家回收後農民將永遠失去農村集體土地。然後政府只能租給承包大戶種植和養殖。不能搞商品房大建和加工業大建,一旦發現就要坐牢10年以上,直接罰款1000萬元,同時還要拆除已建商品房和加工業建築,永遠失去承包大戶資格。 盤活農村土地利用率,為了實現農業大規模現代化,美麗鄉村必須要有以高標準農田的建設為主, 大力推廣高標準農田產業。我們國家要發展科技強國農業了,要像美國一樣的發達農業。今後的80、90、00後甚至以後的每一代人種田種地的更少了,糧食是一個國家的根基和基礎。沒有了農業,就沒有了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無從發展前進。只有像美國那樣強大的農業才能支撐一個強大的國家發展下去,永遠不捱餓。我們國家的糧食就會永遠掌握在自己手中,即使乾旱和戰爭我們國家都不會懼怕。農業現代化我們國家要推進得更快,這樣糧食作物才會增多,農業現代化要產業化、規模化、機械化、成群化、片區化、集中化、資訊化等等,美國農業就是我們國家要學習的農業。我們要像美國標準農業進行建設和開發。////// 農村集體土地不準隨意買賣,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都是違法犯罪且買賣合同無效、個人和村集體長期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給任何人都是違法犯罪且長期轉讓合同都是無效的,個人和村集體長期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給任何人都是變相買賣國家農村集體土地屬違法犯罪,農村集體土地永遠是屬於國家的。農村集體土地成了某個人和農村村組織的,那就是土地私有化和資本主義沒什麼區別。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私有化,不能成為某個個人的和村組織的,社會主義下的所有土地都是國家的。國家也不可能把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買賣,(備註:除國家回收農村集體土地規劃城市特定的商品房建設、特定的商農貿市場建設、特定的遊樂園建設、政府用房建設、城市公園建設、特定的工業園區建設、重大軍事建設、國家礦產資源開發建設、國家規劃自然公園建設、鐵路公路車站機場建設以外,回收的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部分轉讓給相關房產開發商、工業廠房老闆開發建設。)。國家沒有相關規劃區域的農村集體土地,國家回收農村集體土地只能轉租給某個人承包大戶和合作社種植養殖或國家沒有回收之前,農村黨組織可以組織農民把農村集體土地轉租給承包大戶和合作社種植養殖,國家轉租或國家沒有回收之前,村黨組織組織農民轉租合同時間都不準超過20年,超過20年就是變相買賣國家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不能大建特建商品房和加工業,不然就會佔有大量優質耕地,嚴重浪費國家優質耕地。一旦發現有承包大戶和合作社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大建特建商品房和加工業建築,就要坐牢10年,直接罰款1000萬元,還要依法拆除商品房和加工業建築。加工業只能在當地工業園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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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社員入社的土地股數支付給社員的報酬。在總分配額中,土地分紅所佔的比例一般低於按勞動分配的比例。土地分紅在一般情況下是固定的,不隨生產的發展而增加。隨著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過渡到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分紅也隨之被取消